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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辩护事由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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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研究现状与研究动机

(二) 研究方法

(三) 必要说明

一、 无罪辩护事由界说

(一) 无罪辩护事由概述

(二) 无罪辩护事由分类的比较法考察

(三) 我国对无罪辩护事由的分类

二、 无罪辩护事由证明责任的分配

(二) 无罪辩护事由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比较考察

(三) 对我国无罪辩护事由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检讨与改进

三、无罪辩护事由证明责任规范的适用

(一) 无罪辩护事由证明责任规范适用的比较考察

(二) 我国无罪辩护事由证明责任规范的适用

余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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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明责任是证明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难点之一。学界对证明责任的研究一般是以刑法个罪或者类罪为视角,结合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来探讨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本文则是选取兼具刑事实体法意义与刑事程序法意义的无罪辩护事由为视角,在结合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比较德、日、英、美四国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做法的基础上,展开对我国无罪辩护事由的证明责任理论的探讨。
  全文包括绪论与余论共五个部分,合三万五千余字。
  本文的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证明责任的研究现状与研究动机、研究方法及相关事项必要说明。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关于证明责任理论的肇始与研究现状,然后阐述了我国关于刑事证明责任理论研究存在的三大不足之处即本文的研究动机。进而介绍了本文选取无罪辩护事由作为研究证明责任出发点的三点理由。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即借鉴“规范说”、“利益衡量说”、“事实推定说”等理论,结合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采用比较法等方法,并对与研究相关的事项作了说明。
  本文的第一部分对无罪辩护事由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该部分首先辨析了辩护的概念,明晰了我国辩护一词与国外的异同,介绍了本文使用的辩护及无罪辩护的含义,进而探讨了无罪辩护事由的概念、特征。在此基础上,重点展开了对无罪辩护事由在实体法上的分类的探讨。在比较以德日为代表的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与以英美为代表的双层犯罪构成理论下对无罪辩护事由的分类后,探讨了两大犯罪构成理论下对无罪辩护事由的分类的对应关系,总结出上述两大犯罪构成理论的要件(要素)之间存在推定关系,并创新性地将其分别归类为犯罪构成基础要件事实与犯罪构成要件推定事实两大类。反思和检讨了我国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及在此理论下对无罪辩护事由的分类,提出了改进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想,并在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下重新对无罪辩护事由进行分类,以便于对无罪辩护事由的证明责任进行研究。
  本文的第二部分论述了无罪辩护事由证明责任的分配。本文在介绍无罪辩护事由证明责任之前,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与功能做了探讨,提出并论证了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仅为两项,即无罪推定原则与利益衡量原则,其它原则都是由这二者派生出来的。证明责任分配除了其实现实体公正的功能之外,还包括了诉讼功能,并区分了具体诉讼功能与抽象诉讼功能。在此基础上,本文比较考察了德、日、英、美四国关于无罪辩护事由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理论与实践,比较总结了四国的异同。检讨了我国无罪辩护事由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与规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论证了我国应当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与利益衡量原则这两项证明责任分配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无罪辩护事由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体系。
  本文的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无罪辩护事由证明责任规范的适用。本部分比较考察了德、日、英、美四国无罪辩护事由证明责任规范适用的条件与结果。另外,本部分简要介绍了四国评判真伪不明的标准即证明标准。由于篇幅及能力所限,本部分仅对上述内容作了简要评介,而未展开详细论述,对我国的相关理论也并未进行深入地反思与探讨。
  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为余论。关于无罪辩护事由的证明责任问题的探讨本文只是提出了一些建议或者说对策,但没有论证其现实可能性。还有许多与我国借鉴和改进无罪辩护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密切相关且十分现实的问题并未论及和解决。在本部分将其提出以待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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