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概述
(一)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立法史略
1. 我国大陆地区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立法史略
2. 港、澳、台地区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立法规定
3. 国际公约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相关规定
(二) 本罪的研究现状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构成若干问题探析
(一) 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体方面
(二)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主观方面
1. 关于“明知”内容的理解
2. “明知”的具体认定
3. 在事实认识错误情况下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4. 关于本罪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问题
(三) 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客观方面
1. 关于本罪的对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2. 关于“提供”的正确解读
3. 正确把握本罪的特定犯罪前提“违反国家规定”
4. 关于本罪构成要件之一“情节严重”含义之我见
5. 本罪是否有“数量”要求
三、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司法认定
(一) 关于本罪居间行为性质的认定
1.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居间行为的定性
2. 本罪居间行为的认定
(二) 关于本罪的未完成形态问题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立法疏失及完善建议
(一)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立法疏失
1. 没有规定过失为本罪的罪过形式之一
2. 本罪的法定刑及法定刑档设定不完善
3. 欠缺“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二) 立法完善具体阐述
1. 应提升本罪法定刑、增加法定刑档
2. “注射、吸食毒品者”规定应取消
3. 增设“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4. 补充规定数量起刑点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