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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业因工致损农民工的救济途径——浅析黄某诉郭某、宋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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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由、案情、本案焦点

(一)案由

(二)案情

(三)争议焦点

二、本案的争议与分歧点

(一)“挂靠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二)受害人与谁发生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三)由《侵权责任法》实施引发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受害人可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

三、对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关于“挂靠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二)关于受害人与谁发生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分析

(三)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引起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

(四)关于受害人可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分析

(五)关于建筑业因工致损农民工的救济途径的立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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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筑业是一个工伤事故高发率的行业,而事故受害人多数为农民工。如何保证农民工在遭受工伤损害后获得及时有效且合理的赔偿,使其获得公正的对待,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工伤受害者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即“私”的方法及有政府介入的“公”的工伤保险给付两种途径获得救济。通过侵权行为法获得工伤损害赔偿要求侵权人有过错,然而受害人对于雇主过错的证明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对受害人来说最好的证人就是同事,而同事往往不愿作证对抗雇主。享受工伤保险的重要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一直未对作为桥梁的建筑业“包工头”地位进行明确,使得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很难得到认定。本文以分析具体案例为主线,通过对“挂靠合同”性质及效力的分析,进而认定受害人与建筑企业具有劳动关系,依据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相关及相关法律条文,认为本案工伤事故受害人可同时享有工伤保险给付及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工伤保险作为一种无过错补偿制度与侵权损害赔偿并无冲突之处,但是基于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宜将两种救济方式确定为补充模式。
  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业因工致损农民工的救济途径进行初步探讨。文章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具体的案例,包括案由、案情、案件焦点。
  第二部分:本案的争议与分歧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个:第一,“挂靠承包”施工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这对认定受害人法律地位十分重要;第二,受害人与谁发生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第三,《侵权责任法》实施引发的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本案涉及物件致损,而《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均对此作出了规定,因此,在本案的法律适用上必然要受《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影响;第四,受害人可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
  第三部分:就本案的争议与分歧点提出自己的看法,该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首先,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争议点进行初步的法律分析;其次,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及相关理论,探讨争议点的法理基础;最后,就本案的解决方式提出自己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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