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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张瑞猛诉永健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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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案例的提出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引发的争议及法律问题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之界定

(一)诉讼系属中 “一事”之界定标准

(二)既判力范围内“一事”之界定标准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认识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

(二)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历史起源与发展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取向

(四)对开题案例的法理分析

四、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现状和重构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现状与不足

(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构建一事不再理原则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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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端于罗马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成为是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在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程序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确立“一事不再理”基本原则,学界也未对该原则进行系统研究和详尽论述,这就造成实务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和把握不一致,在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相同案件却受到不同处理的现象,破坏了民事诉讼法制的统一,使得司法公正和权威受到质疑。因此,有必要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探讨,从而推动有关该项原则的立法,指导司法实务对其科学运用。
  本文通过提出一个较有代表性的有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案件,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立法的缺位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从而引出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论述。在明确该原则具体内涵与价值取向之前,应当先确定“一事”的界定标准。通过对域外不同国家有关该原则的立法和研究成果的考察,在诉讼系属和既判力作为理论前提下系统论证了“一事”的界定标准。之后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与基本价值取向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证。最后在分析该原则的立法与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和完善一事不再理原则提出了具体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在“一事”的界定标准上,诉讼系属阶段采用“主体+客体+争点”的标准,在既判力阶段采用“主观+客观+时间范围”的界定标准。同时在构建完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建议部分,主张一方面在立法上予以体现,另一方面应当对相关的配套措施如诉讼系属、既判力制度、再审制度加以修正和完善。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具有争议的案件为线索,引出下文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第二部分是本文的关键,分别论述了诉讼系属和既判力阶段一事不再理之“一事”的界定标准,并在文中提出了笔者对界定“一事”之标准的主张;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起源与发展、价值取向等,从总体上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了概括性阐述;第四部分论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及其不足,并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以期能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真正建立一事不再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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