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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抵押物转让中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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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立法存在问题

二、比较法研究

(一)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方式

(二)对受让人的保护方式

(三)对抵押人的保护方式

三、完善我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立法建议

(一)放开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二)确立不动产抵押权之追及力

(三)确认代位清偿制度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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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担保制度中的不动产抵押制度被称为“担保之王”,因为不动产抵押制度能够充分满足抵押权人需要且免却抵押人的移转占有之烦扰,于经济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利之所至,弊亦随之。因为在不动产抵押中,抵押权人仅获得了对抵押物的变价权而并未实际占有抵押物,实践中难免发生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对此如何处理,实涉及当事人间利益平衡和价值判断的考量。
  我国立法上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并不合理,《物权法》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令人遗憾。本文拟从对我国现行制度设计的评析出发,参考德、法、日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并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比研究各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中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措施及制度设计,以求较妥善之平衡模式,期冀能对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立法完善有所助益。本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本部分通过比较《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规定,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分析,进而阐述分析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立法在是否允许抵押物转让问题上摇摆不定,而限制转让的立法模式违反了民法基本理念、不符合当事人间的利益衡量并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矛盾,而从抵押权的价值理念和交易观念以及经济效率等方面都找不到正当的根据,因此有待商榷。
  第二部分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在比较法上进行研究。本部分主要通过比较德、日、法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对抵押权人、受让人、抵押人的保护方式,评述国外相关制度的可借鉴之处,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平衡三方当事人利益的立法取向。本部分比较研究方式不仅仅是对以国别为对象的立法例的单独考察,而是从各国立法例中的共性和差异性出发分别探讨。
  第三部分完善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立法建议。结合前文对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现存问题的分析及对国外有关制度的借鉴,主要阐述笔者就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建议。笔者认为,可以从放开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限制、确立不动产抵押权之追及力、确认代位清偿制度三个方面完善立法。
  笔者认为,通过制度构建并兼顾私法自治的民法基本理念、交易安全保护的社会理念、促进物之流通提高利用价值的经济理念以及当事人间责任分担的可归责性理念,能够合理平衡当事人间利益,解决法律体系内部矛盾,在保护不动产抵押制度中的三方当事人利益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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