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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中的少数民族文化产权问题研究——以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区雷山县东北部的西江旅游景点所发生的关于少数民族旅游文化产权纠纷的案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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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介绍及案件引发的问题

(一)案情介绍

(二)本案所引发的问题

二、对本案问题的分析研究

(一)少数民族文化产权制度问题

1、民族文化产权主体的事实“虚位”

2、少数民族文化的使用、收益权被忽视

3、有限处分权被淡忘

(二)少数民族文化在旅游开发中的利益分配现状问题

1、从参与利益分配的手段分析

2、从获取收益的形式上看

3、各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不同所导致的利益分配失衡

三、本案所引发的思考和相关制度建设探研

(一)民族文化资源产权制度的立法构建

1、国家层面

2、地方层面

3、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利益分享的司法实践

(三)在行政执法中完善少数民族文化利益的分享机制

1、成立各级民族文化资源产权的管理部门

2、设立对影响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事前评估机制

3、对少数民族文化产权实行普查制度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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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关于少数民族文化产权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一是少数民族文化作为宝贵的文化资源,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往往忽视民族文化的产权,当地居民的文化产权权利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承认和保护。二是当地少数民族居民没有真正的进行旅游开发和进入收益分配的真正渠道,在市场经济中处于“真而不实”的民事主体地位,使得当地居民在旅游收益中处于”边缘性“的分配状态,其自身的各项权利得不到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三是现有的产权制度导致的权益冲突和矛盾升级。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仍然面临贫困的状态,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文化在开发过程中遭遇破坏,导致政府或者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易与少数民族居民产生矛盾。
  本文以一则关于少数民族文化产权所引发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案例为视角对该案的争议焦点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全文除了引言共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先对本案的基本案情进行介绍,从案件所引发的问题明确本案涉及的两个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少数民族文化产权的制度安排和少数民族文化产权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导致的民族文化产权的利益分配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第一个争议焦点是民族文化产权的主体地位;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民族旅游开发中的利益分配现状。最后,笔者在文章的第三部分阐述了一些自己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以及有关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所持的观点主要是:少数民族文化产权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非物质文化资源,是少数民族经过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不断繁衍和继承下来的。因此,少数民族对本民族文化应当享有相应的产权地位。在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明确少数民族居民是利益分配的主体之一,赋予当地居民相应的民事权利,保障其应当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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