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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以佛山市某区非法集资系列案件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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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非法集资犯罪概述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及立法沿革

(二)我国非法集资犯罪现状

(三)佛山市某区非法集资犯罪现状

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特点及类型

(一)非法集资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

(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特点

(三)佛山市某区非法集资犯罪的区域性特点

(四)非法集资犯罪类型化特点

三、当前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

(一)经济发展层面的原因

(二)金融制度层面的原因

(三)历史发展层面的原因

(四)社会环境层面的原因

(五)心理因素层面的原因

四、非法集资犯罪治理的困境

(一)侦查取证难

(二)定性处理难

五、非法集资犯罪的治理对策

(一)全面推进金融改革

(二)科学设置刑法规定

(三) 完善“综治”防控体系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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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集资犯罪是一种典型的涉众经济犯罪,因牵涉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隐蔽性高,破坏性强,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越演越烈,浙江、上海、广东、湖南等各省市相关大要案数量居高不下,仅作为广东省佛山市五区之一的某区范围内,2010年以来就先后爆发非法集资案件13起,涉案经过超过3亿。非法集资犯罪的背后是金融体制的病态,是法律规制的漏洞,是无数老百姓辛苦积累财富的付之东流,是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蠢蠢欲动。1996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等近10余份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打击和规范。在司法学界,非法集资犯罪治理研究也成为了当前最热门的课题之一。
  本篇硕士论文主要以佛山市某区检察院近年查办的非法集资犯罪系列案为研究对象,以相关刑法学、经济学理论和实地走访调查的素材为基础,结合前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务工作经验,经分析全国非法集资犯罪的共有特征和某区非法集资犯罪的地域特征,在全面考察当前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特点和治理状况的基础上,就该类犯罪进一步的有效整治提出作者自己的见解。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非法集资犯罪概述。首先对“非法集资”的概念予以明确。通过历数历年来国家出台的系列与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文件,回顾非法集资概念从模糊走向清晰的过程。列举我国和佛山市某区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以具体的数据和案例为依据,揭示当前非法集资犯罪的严峻形势,对于这类严重经济犯罪有效治理应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刑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要课题。
  第二部分为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及类型。阐述了我国刑法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现状,对非法集资犯罪涉及的四个罪名进行简要概述,着重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进行了比较。选取司法实践最常见的两个罪名: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论述剖析,加深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理解。以行为人惯用的犯罪手段入手,归纳出非法集资犯罪常见的四个基本特点:“以合法形式为伪装、以高额利益为诱饵、以巧立名目为载体、以潜伏期长为掩护。”因本文主要以佛山市某区的相关案件为样本,故另行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实际,归纳了非法集资犯罪在该区呈现的“被害群体特殊、犯罪组织传销化、异地作案现象突出”等地域特色。
  第三部分为当前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从经济发展、金融体制、历史因素、社会环境、行为人心理角度五个层面剖析了非法集资犯罪高发背后的深层原因。以实例充分印证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导致非法集资犯罪高发最大的根源。通过对行为人心理动因和被害人心理动因的分析,呼吁应关注中老年人特殊的心理状况,希望公众媒体树立社会责任感,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民众自然产生的历史观念,正视各级司法机关和其它监管部门确实存在的制度缺陷。
  第四部分为非法集资犯罪治理的困境。阐述查办非法集资犯罪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面临的困境。如侦查机关在挖掘线索、搜集证据、异地侦查、追缴赃款等方面遇到的种种现实阻力。重点分析了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存在的弊端,导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难以认定的问题。探讨非法集资犯罪认定数额和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对非法集资不同层次涉案人员定性困难,某区非法集资量刑趋缓等无奈局面的现象和原因。
  第五部分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治理对策。针对犯罪成因有的放矢,分别从经济制度改革、科学设立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规定、完善社会“综治”防控体系三个层面,提出系统全面的对策建议。强调解决金融市场资金供需不均衡、中微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才是治理犯罪的根本。结合由果溯因的“行为型”标准导致“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难的实际,建议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设立“行为型”的标准。阐述支持非法集资犯罪应废除死刑的立场和理由,建议在因主观认定困难,导致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分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以有力打击和惩治犯罪。倡导对治理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打击监督并重的思路。通过建章立制提高治理成效,确保公正得以实现,百姓利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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