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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追诉人阅卷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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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被追诉人阅卷权的争议

(一)反对说

(二)赞同说

(三)学说评析

二、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实质:以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为视角

(一)Kamasinski v.Austria 案

(二)Foucher v. France案

(三)?calan v. Turkey案

(四)评析

三、被追诉人阅卷权的我国法探析

(一)被追诉人阅卷权的现状分析

(二)被追诉人阅卷权缺失的弊端及其原因分析

(三)被追诉人行使阅卷权的现实意义

四、被追诉人阅卷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一)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实现路径

(二)被追诉人阅卷的范围

(三)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司法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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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刑事被追诉人而言,通过阅卷来获取案卷信息,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近年来,在欧洲人权法院一系列裁判的影响下,赋予被追诉人一定的阅卷权已经成为各签约国的共同趋势。然而,被追诉人阅卷权在我国法律上仍然处于缺失状态,理论上也存在争议。因此,研究被追诉人阅卷权问题十分必要,这不仅能够强化对被追诉人基本权益的保障,同时也能够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阅卷难”问题带来契机,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为此,本文将重点围绕被追诉人阅卷权这一问题展开讨论。首先对被追诉人阅卷权的争议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阐述被追诉人阅卷权的正当性。然后,通过借鉴欧洲人权法院的处理模式,在分析探讨我国被追诉人阅卷权问题的基础之上,提出构建我国被追诉人阅卷制度的初步设想。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被追诉人阅卷权的争议。这一部分主要就当前学界内关于被追诉人阅卷权的争议进行介绍,并对此展开评析,最终提出被追诉人应当享有阅卷权的观点。对于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的问题,学术界内反对者有之,赞同者亦有之。而面对双方强有力的争议,便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阅卷权究竟是谁的权利。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阅卷权是律师固有权”的理论是否就真的无懈可击呢?而作为程序性主体的被追诉人为什么不能享有这项权利呢?显然答案是否定的,阅卷权不仅是被追诉人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同是也是被追诉人获得公正审判权的必要前提。因此,无论从阅卷权的属性还是其理论基础上来看,被追诉人都应当是阅卷权的权利主体,理应有权阅卷。同时,这也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
  第二部分主要以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为视角,通过Kamasinskiv.Austria、Foucherv.France、?calanv.Turkey三个判例来阐述被追诉人阅卷权问题。在总结三个判例的基础上,可得出欧洲人权法院在阅卷权问题上的基本看法:阅卷权的主体应当是被追诉人;被追诉人的阅卷权可以限制,但必须是在极其必要的情况下;被追诉人阅卷十分必要,且阅卷的时间应当尽可能提前,否则将有损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虽然,欧洲人权法院所采取的是案例法,并没有固有的操作模式。但是,其关于处理被追诉人阅卷权问题的相关判例以及精神已经逐渐成为欧洲各签约国的共同标准。同样,这对我国被追诉人阅卷权的确立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被追诉人阅卷权的问题进行探讨。在立法上,2012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追诉人阅卷权,仅仅增加了律师有向被追诉人核对有关证据的权利,这是否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被追诉人间接的阅卷权仍然不得而知;实务中,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阅卷基本持反对态度;在寿光证据开示的试点工作中,被追诉人阅卷的优势得到了证明,但并未上升到立法层面。因此,从我国现状来看,被追诉人阅卷权仍然处于缺失状态。而这种缺失又导致诸多弊端:阅卷权应有的程序价值得不到体现;庭审质证流于形式;律师“阅卷难”得不到司法救济。从缺失的原因来看,主要由于大陆法传统理论影响以及司法机关人员的诉讼理念滞后。鉴于此,构建被追诉人阅卷权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部分主要是被追诉人阅卷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通过借鉴前文欧洲人权法院的处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应当在未来立法中明确被追诉人的阅卷权,并以此为基点来构建我国的被追诉人阅卷制度。主要包括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实现路径、被追诉人阅卷的范围、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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