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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范曾名誉权案看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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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范曾名誉权案

(一)案情经过1

(二)审理情况

(三)案件焦点

二、范曾名誉权案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名誉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基本理论

(二)名誉侵权责任中的违法行为

1.名誉侵权的行为方式

2.真实性的认定

3.侮辱行为的认定

(三)名誉侵权责任中的损害后果

(四)名誉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五)行为人存在过错

(六)总结

1.认定侮辱侵权

2.认定诽谤侵权

三、范曾名誉权案的研究结论

(一)被告发表的文章不具有侮辱诽谤的内容

(二)被告不构成名誉侵权

四、由范曾名誉权案引发的思考

(一)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证考察

1.现有司法裁判的认定

2.对现有司法裁判的分析

3.现有司法裁判存在的问题

(二)对类似案件司法裁判的建议

1.明确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

2.明确区分“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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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1月,备受关注的画家范曾诉收藏家郭庆祥名誉侵权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郭庆祥因发表一篇评论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被范曾起诉至法院,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均认定郭庆祥构成名誉侵权。
  本文在详细介绍此案件的基础上,从法学角度对这一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思考,以期能够为司法实践中类似名誉侵权案件的认定提供一点思路。本文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案情介绍。由案情简介、审理情况、争议焦点组成。郭庆祥发表评论文章批评当前书画界存在的浮躁现象,呼吁并倡导真诚、负责任的艺术精神。画家范曾认为该文系针对他而写,以其名誉受损而诉至法院。郭庆祥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以及如何认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问题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第二部分:范曾名誉权案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侵害名誉权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诽谤和侮辱,对于诽谤行为的认定,离不开真实性的判断,应采用合理查证的标准对其进行判定;对于侮辱行为而言,应采用合理评论原则进行判断。第二,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包括社会评价降低以及精神损害,只有社会评价降低这一损害后果,才是判断行为是否满足这一要件的标准。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并非不证自明的。第四,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行为人的过错进行认定时,就过错的具体内容而言,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最后,基于上述分析与探讨,归纳出名誉侵权案件适用法律的步骤。
  第三部分:范曾名誉权案的研究结论。基于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结合本案的事实,得出研究结论。一方面,从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入手,对涉案文章进行详细分析后,认为被告发表的文章不具有侮辱诽谤的内容;另一方面,从名誉侵权构成要件的维度对本案进行解读后,认为本案的被告不构成名誉侵权。
  第四部分:由范曾名誉权案引发的思考。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类似案件进行梳理与分析,总结现有司法裁判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相应地提出解决对策。其一,明确名誉侵权案件的认定标准。其二,明确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对二者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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