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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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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界定

(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历程

(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价值

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设置模式

(一)理论探讨

(二)对现行规定的评论

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人员选任

(一)任职资格

(二)选任机制

四、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定位

(一)理论探讨

(二)对现行规定的评论

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运行机制

(一)与业务部门的关系

(二)与社会律师的关系

六、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激励机制

(一)职位激励

(二)报酬激励

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机制

(一)内部监督

(二)法律责任

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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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大中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核心的作用,是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领域,是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随着政治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国际化竞争愈演愈烈,国有企业涉及的改制、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出涉案金额大、利益关联方多、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对国有资产安全及企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探讨如何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这对于确保国有资产不受减值贬值的困扰提供了显要的理论保障和实践指引,意义不可为不大。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内部性、准入性、复合性和规范性等特征。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创立、恢复、发展和完善阶段。本文主要讨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运行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一,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方面,应坚持强制设置和自愿设置相结合的原则。就中小型的企业而言,是否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关键在于其自身的法律需求和经营状况而定,而就大型国有企业而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都会要求其按照国资委的具体要求进行具体的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顾问制度在大型国企的经营运行过程中,期制度效益和推行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不仅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且很多企业尚未按要求设立。
  第二,人员选任方面,应关注任职资格、选任程序和决策主体等方面。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虽在一定时期发挥作用,但现在已失去存在的价值,应当根据国务院最新规定予以取消;总法律顾问与一般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应当有所区别,前者除了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法律工作经历外,还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后者最好具有专业的法律职业资质;在总法律顾问的选任程序层面,需要通过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并且报公司人事机关审核抑或是进行人事备案,其他法律顾问按企业一般员工聘任程序和决策程序处理。
  第三,职能定位方面。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一是在确定内部机构和基本管理制度方面提供法律意见;二是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风险评估与对策建议;三是负责具体的合同起草,对具体交易中的合同进行审核;四是处理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或仲裁业务。
  第四,运行机制方面。总法律顾问有权领导法律事务机构,其他部门予以配合;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列席公司重要会议,对决策实时提供法律咨询,企业重要文件在最终形成前应由交付企业的相应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以及提供法律意见,最终签署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反馈形式。当然,此时的企业法律顾问身兼双重社会身份属性,一方面是企业的法律顾问,与此同时还是社会律师,需要兼顾好二者的关系。
  第五,激励机制方面。为使总法律顾问顺利履行职责,建议让其成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建议当企业法律顾问作为本企业诉讼或仲裁代理人时,企业应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六,监督机制方面。企业董事会和总经理有权监督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有权监督本企业及下属公司的法律顾问;没有设置总法律顾问的,董事会和总经理有权监督法务部门的法律事务负责人,并且针对法律顾问的失职行为和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需要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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