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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日本诉加拿大可再生能源产业措施案基本情况
(一)本案背景
(二)争端发展进程
(三)双方争议焦点
二、加拿大相关措施与TRIMs协定第2.1条和GATT1994第3.4条的相符性
(一)争议措施是否属于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
(二)争议措施是否违背TRIMs协定第2.1条和GATT1994第3.4条
1.争议措施是否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加拿大原产品或来源于其国内任何渠道的产品
2.企业取得优势地位是否必须遵守“最低当地成分要求”的规定
(三)争议措施是否符合GATT1994第3.8(a)条的例外性规定
1.关于“产品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规定”( laws, regulations or requirements governing the procurement)的认定
2.关于“政府采购”(procurement by governmental agencies)的认定
3.关于“政府目的”(governmental purposes)的认定
4.关于“以商业转售为目的”(with a view to commercial resale)的认定
三、加拿大相关措施与SCM协定禁止性补贴的相符性
(一)SCM协定下“补贴”的定义
(二)争议措施是否涉及政府“财政资助”和“收入或价格支持”
1.争议措施的主要事实特征
2.争议措施的法律特征
(三)争议措施是否授予“利益”(“benefit”)
1.决定“利益”存在的法律标准——市场基准
2.本案相关市场57的界定
3.本案市场基准分析及最后结论
四、该案对我国的启示
(一)对中国诉欧盟可再生能源产业措施案的借鉴意义
1.TRIMs协定与GATT1994第3条关系的厘清
2.对GATT1994第3.8(a)条的理解
3.“利益”的确定
(二)对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思考
1.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贸易冲突协商
2.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灵活使用合规补贴
3.加快行业整合,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4.大力开发国内市场,减少产业的对外依存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