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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书信著作权问题探究——以“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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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二、涉案书信作品类型的判断

(一)涉案书信是作品

(二)涉案书信作品种类的认定

1.区分文字作品与美术作品的意义

2.涉案书信符合文字作品要件

3.涉案书信符合美术作品要件

4.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排除文字作品与美术作品竞合的情况

三、对书信作品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私人书信以文字作品属性构建保护模式的优势

1.以文字作品为保护模式,有利于保护书信作品的著作权

2.以文字作品为保护模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隐私权

3.以文字作品为保护模式,符合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

(二)私人书信以美术作品作为保护模式产生的问题

1.以美术作品为保护模式,将侵犯书信作品著作权

2.以美术作品为保护模式,将侵犯当事人隐私权

3.以美术作品为保护模式,将违反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基本原则

四、杨季康、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之行为的法律分析

(一)杨季康维权之举的法律性质

(二)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行为的法律性质

(三)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的构成要件

2.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五、本案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对类似案件的建议

1.合理运用行为保全制度

2.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坚持智力竞争原则

4.完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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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发布了即将拍卖钱钟书、杨季康和钱瑗三人书信手稿的消息,并按照《拍卖法》的要求进行了预先展示。此举随着杨季康公开表示反对而成为人们热烈讨论的法律话题,其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此次拍卖行为是否会侵犯到书信写作者的隐私权和著作权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行为形成了对写信人隐私权和著作权的侵害,但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并不认可此判决,进而提出了上诉请求。
  本文在详细介绍此案例的基础上,从知识产权法学角度对这一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的书信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建议和完善措施。本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对于李国强、中贸圣佳公司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认定附着书信上的著作权受到侵害,即确认涉案书信为文字作品。但是钱钟书本人的书法极具美术价值,将涉案书信认定为美术作品亦有一定依据。对于涉案书信作品类型的判断,以及由此对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的侵犯著作权民事责任的影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涉案书信作品类型的判断。本文在确定涉案书信构成作品的基础之上,对涉案书信作品类型进行判断。第一,涉案书信是由钱钟书先生使用毛笔手写的书信,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具有文字意义,符合文字作品要件。该涉案书信是属于文字作品。第二,由于涉案书信是钱钟书先生毛笔书写的作品,具有丰富的审美价值,构成书法作品的要件。故,从理论上来看,涉案书信属于美术作品。涉案书信既是文字作品也是美术作品,这也是本案的特殊之处。
  第三部分:对书信作品保护模式的选择。基于前面的分析,钱钟书书信拍卖案中涉及的书信作品种类的认定,不能非此即彼地认定为文字作品而否定其美术作品的性质,或者认定为美术作品而否定其文字作品的性质。换言之,本案在著作权法方面的焦点与其说是认定私人书信为何种作品,不如说是确定一种更适合保护私人书信的模式。本文从私人书信以文字作品构建保护模式的优势和以美术作品作为保护模式产生的问题两个方面展开阐述:私人书信以文字作品为保护模式,有利于书信作品著作权和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而以美术作品为保护模式,将会产生权利之间冲突,书信所有权人将侵犯书信作品著作权与当事人隐私权。得出结论,私人书信应当以文字作品的属性为基础,在发表或对外公开时需要经过写信人或者权利人的许可,并尽量避免侵害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部分:杨季康、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之行为的法律分析。基于第三部分的分析,本部分以文字作品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对涉案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得出:杨季康可依法继承钱钟书和钱瑗的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代为行使作品发表权的权利;李国强和中贸圣佳拍卖公司之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最后从停止侵害与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出发,得出结论被告应当承担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
  第五部分:本案结论与建议。本文最后得出结论认为,私人书信应当以其文字作品属性为基础进行保护。并对类似问题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1、合理运用行为保全制度。2.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3.坚持智力竞争原则。4.完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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