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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中主从犯及共同受贿数额的认定研究——以郭某、李某与杨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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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共同受贿犯罪的界定

(二)共同受贿认定中的几种分歧

(三)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四)共同受贿数额的认定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三被告人的共同受贿应当区分主从犯

(二)三被告人所收干股应作为单独受贿数额予以量刑

(三)三被告人所收盖章费应认定为共同受贿数额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一)从“折衷说”角度对共同受贿中主从犯进行认定的思路

(二)突破“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共同受贿数额进行认定的思路

(三)对共同受贿量刑中“唯数额论”的反思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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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受贿共同犯罪的定性与处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故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受贿中主从犯和共同受贿数额应怎样进行认定等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分歧。本文拟结合一个真实的案例展开探讨,以期对上述问题做一个比较全面的梳理,并对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一个可以借鉴的思路。全文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由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和争论焦点几个方面的内容构成,通过对本案中共同受贿相关问题的分歧意见进行分析,进而得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共同受贿行为中主从犯和共同受贿数额的认定。
  第二部分“共同受贿相关问题的理论探讨”。该部分围绕共同受贿行为中主从犯和共同受贿数额的认定来展开,先对共同受贿的概念做出界定,然后分析了共同受贿具体认定中存在分歧的几种观点,并列举了我国目前对共同受贿中主从犯区分以及共同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存在的相关争议。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共同受贿行为应该先区分其与单独的受贿犯罪之间的关系,再从“法益侵害与义务违反折衷说”的角度对各犯罪参与人主从犯关系进行剖析,然后以“犯罪总额说”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依据,以“分赃数额说”作为从犯具体量刑情节的参考依据。
  第三部分“本案的研究结论”。该部分以第二部分的相关理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是:就全案而言,应认定被告人郭某某为主犯,李某某和杨某某为从犯,但三被告人所收受的干股应作为单独受贿数额予以认定并量刑。
  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该部分主要是通过以上研究,得出一些启示,提出以一般思路难以对共同受贿中主从犯认定进行准确区分时,可以从“折衷说”的角度辅助认定,而对于共同受贿数额的认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对“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作出适当突破,按各犯罪参与人实际所得数额进行量刑处罚。最后,针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共同受贿以及类似案件中采用的“唯数额论”倾向进行了反思,提出犯罪数额不是类似案件中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而只是定罪量刑的众多考量因素之一,期待我国能够建立起一个真正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综合评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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