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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集体谈判权保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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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劳动者集体谈判权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一)国外集体谈判权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二)中国集体谈判权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三)国外集体谈判权保障制度与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比较分析

二、案例评析

(一)案例简介

(二)案例分析

(三)案例所反映出的相关立法与制度问题

三、云南省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地方性法规及制度保障实践考察

(一)云南省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地方性及政策分析

(二)云南省总工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相关制度分析

四、我国劳动者集体谈判权保障机制的欠缺及其成因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程序规定的欠缺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实体义务规定的欠缺

五、完善劳动者集体谈判权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协商主体产生的程序和协商时间等程序规则

(二)完善权利救济的途径

(三)设定罢工权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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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谈判权,是指劳动者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团结权为基础,自发组成工会,并通过工会与雇主就有关劳动及劳动条件等问题开展集体谈判,并最终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者实现集体谈判权的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出台相关政策等一系列措施,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的一套制度体系。在我国,集体谈判制度被更名为集体协商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协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作为保障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制度设计,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企业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集体协商制度,不仅在单个企业内部能够起到平衡职工收入的作用,在行业内、区域内的众多企业中,同样能够起到平衡职工收入的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在迅猛发展时期,作为完整市场经济的配套制度之一的,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进程也必须与市场经济发展情况相匹配,这也对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集体协商制度价值在于动态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分配,使得双方的利益分歧有制度化的解决渠道。通常情况下,单纯从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或是从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数额来看,都不能真正反映某企业、某行业或某区域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假如没有集体协商制度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使其长期且大范围的处于不平衡状态,将会在逐渐开放的市场经济下造成劳动力价格机制的扭曲,最终彻底颠覆市场经济赖以构建的平衡基础。因此,在调整劳资关系方面,必须要通过制定完善的集体协商制度来维持劳资双方之间利益的平衡。
  本文以昆明远达光学有限公司与其工会所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书》作为典型案例,从篇幅、内容以及违约责任三个方面对昆明远达光学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书》进行分析。不难发现,云南省内企业与工会签订集体协商合同,更多的还是流于形式,并没有在保障包括集体谈判权在内的劳动者基本权益方面起到实质性的作用,集体合同质量低,可操作性差依然是云南省乃至全国集体协商制度的诟病。在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了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对完善云南省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性,同时提出了集体协商制度相关立法过于简单,立法层次低,以及可操作性差等立法缺陷。《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条例》及《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虽然提及了集体协商制度,但为照顾各地区的差异性,上述法律法规对集体协商制度均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欠缺法律应有的指导作用,同时,也欠缺强制性规定。《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和《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上述法律法规作出了补充和细化,但地方性法规存在立法层次低的问题,无法完全填补国家层面立法的空缺,也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区域内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
  因此,如何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使之能够更有效的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从而使我国劳资关系的调整机制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是一个极为紧迫且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从如何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如题,探讨如何保障劳动者集体谈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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