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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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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银行卡被盗刷纠纷案件裁判思路的实然分歧与应然选择

(一)银行卡被盗刷纠纷案件裁判思路的实然分歧

1.单诉思维

2.两诉思维

3、两种思维模式的争论点

(二)银行卡被盗刷纠纷案件裁判思路的应然选择

1.银行卡内资金的债权属性

2.盗刷人侵害的是发卡行财产权益

3.追究持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发卡行行使请求权为前提

二、违约之诉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发卡行的拒付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1.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观点

2.发卡行向第三人的支付行为对持卡人的效力

(二)违约之诉中的其他问题

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证明责任分摊

三、损害赔偿之诉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

1.持卡人和发卡行均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2.持卡人与发卡行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

(二)损害赔偿之诉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1.应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2.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的分摊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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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法院在审理银行卡被盗刷纠纷案时的裁判思路选择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全文主要分三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思路之争及背后的问题。各地法官在银行卡被盗刷纠纷案件表现出两种不同的裁判思路。一种是较为常见的“单诉思维”,即认为解决此类纠纷只需要持卡人提起一个“损害赔偿之诉”即可。另一种是相对少见的“两诉思维”,即认为解决此类纠纷需要分两个诉讼处理,先在持卡人提起“违约之诉”中解决发卡行拒绝向持卡人支付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再在发卡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解决持卡人对第三人的盗刷行为所致损失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判思路,其症结在于不同法官对银行卡内资金的权利属性及第三人的盗刷行为造成谁的财产受损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通过对“持卡人对银行卡内资金所享有的权利系‘债权属性’”、“第三人的盗刷行为所侵害的是发卡行的财产权益”及“划分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承担应以发卡行行使请求权为前提”三个问题的论述,本文建议在银行卡被盗刷纠纷案件中选择“两诉思路”。
  第二部分,关于“违约之诉”的处理,主要讨论对在持卡人向发卡行提起的“违约之诉”中认定发卡行拒绝向持卡人支付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在诉讼实践中的其他相关问题。是否构成违约,无需要考察发卡行的过错,而应聚焦于盗刷人向发卡行发出的付款指令的法律效果,案件争议的核心在于认定发卡行向盗刷行为人的支付行为是否会对持卡人产生债务清偿的效力。依据民法原理,盗刷人发出指令的行为应属于无权代理而做的行为。无权代理人的向第三人发出的代理行为,只有在第三人是善意时才发生约束力。法院的审判应当对该善意是否存在以及不存在时的效果进行判断。对此,笔者建议适用“债权准占有人清偿制度”和表见代理理论来判断发卡行向盗刷人的支付行为对持卡人是否产生债务清偿的法律效果。
  第三部分,“损害赔偿之诉”的处理,主要讨论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中持卡人对发卡行因第三人盗刷导致的损害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以及诉讼实践中的其他问题。法院判断持卡人是否对发卡行因第三人盗刷所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考察持卡人对第三人盗刷行为的发生是否有过错。而持卡人的过错认定,涉及发卡行及持卡人在此类交易活动中的注意义务或者对安全保障义务。本文从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深化、实现储蓄合同目的之必要保障及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四个方面论证了安全保障义务是持卡人和发卡行应负的义务,并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谨慎保密义务、安全防范义务、及时告知义务和积极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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