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相约自杀一方反悔致对方死亡行为的定性——以李某高某相约自杀案为例
【6h】

相约自杀一方反悔致对方死亡行为的定性——以李某高某相约自杀案为例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相约自杀的类型及处理

1.相约双方均实施了自杀行为

2.相约双方中一方死亡,他方未死

3.相约自杀的一方帮助另一方自杀

4.一方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对方自杀

(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和作为能力

1.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2.作为能力

(三)紧急避险构成特征分析

1.紧急避险的性质

2.对于他人生命能否成立紧急避险

3.对于自招危险能否进行紧急避险

(四)本案争议中所涉及罪名的构成特征简析

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

2.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特征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本案属于一方死亡他方未死的相约自杀类型

(二)李某不救助高某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三)本案宜定性为紧急避险

1.本案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本案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3.本案应认定为紧急避险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二)对紧急避险的成立应持谨慎的态度

(三)积极寻求民事赔偿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针对他人生命是否可以进行紧急避险、对于自己招致的危险是否可以采取紧急避险等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令法官头痛的难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不可避免地发生着这些极端案件。由于中国有着几千年悠久历史和丰硕深厚的文化底蕴,道德标准经常和法律相冲突。尽管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承认这几种紧急避险的成立,但是这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本质以及成立条件,并且我国刑法中也并没有做出这方面的否定性规定。本文通过分析李某和高某相约自杀这一真实案件,对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建议。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首先介绍了李某和高某相约自杀案的案由和案情;然后,介绍了几种分歧意见,针对本案,有人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有人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人赞成紧急避险;最后,由分歧意见归纳整理出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就在于此,也是笔者要重点进行写作的部分。笔者将分为四个部分来写作,首先,介绍了相约自杀的类型及处理;其次,分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和作为能力;再次,分析紧急避险的构成特征,主要内容有:紧急避险的性质、对于他人生命能否进行紧急避险,对于自招的危险能否进行紧急避险;最后,分析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两个争议罪名的构成特征。
  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根据前文的分析得出本案属于一方死亡他方未死的相约自杀类型、李某不救助高某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本案宜定性为紧急避险。
  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