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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及受益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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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信托财产及受益权强制执行现状考察

(一)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现状考察

1.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

2.信托财产原则不得强制执行引发的实践困境

(二)信托受益权强制执行的现状考察

1.未考虑特殊类型的信托受益权

2.信托受益权性质定位模糊

3.债权相关执行规范缺失

三、关于信托财产及受益权申请执行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一)关于信托财产申请执行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1.委托人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2.受托人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3.受托人作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二)关于信托受益权申请执行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1.委托人的债权人申请对受益权的执行

2.受益人的债权人申请对受益权的执行

四、信托财产及受益权强制执行程序的具体设计

(一)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1.信托财产为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2.信托财产非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3.信托财产登记公示与强制执行

(二)对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信托受益权的条件

2.信托受益权强制执行的具体流程

(三)信托财产及受益权强制执行后的手续变更

(四)信托关系人在强制执行中的救济

1.信托财产受到强制执行时的救济

2.信托受益权受到强制执行时的救济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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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财产及其受益权作为民法上的财产权利,原本应当作为权利人对外所负债务之保障。然而,为了确保信托制度的稳定并且兼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立法上作出了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可以被强制执行,信托受益权却可以用来清偿受益人债务的安排。但是,这样的安排理论上是否在债权保护与信托保护之间取得平衡点,实践中的操作又是否明确呢?本文通过对信托财产及受益权强制执行的现状进行考察,以申请执行主体为视角,运用分析、比较及其归纳的方法对信托财产及其受益权强制执行情况进行类型化分析,并且就信托财产及受益权强制执行程序作出具体性安排。
  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过程中,负担着识别执行标的物、选择适当的执行方法和适用相应的执行程序等义务。然而由于规定的过于原则、信托受益权的性质不够明确等问题导致法院无法选择合适的执行程序,既不利于信托制度的保护,又不利于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二部分:信托财产及受益权强制执行现状考察。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赋予了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和强制执行的限制等性质。因此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但是该原则引发了执行法院对信托财产的识别等实践困境;而信托受益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财产价值和可转让性,应当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对受益人所负债务提供保障。但是由于《信托法》未考虑特殊类型的信托受益权、未明确定位信托受益权的性质以及相关债权执行制度的缺失都会影响执行法院对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
  第三部分:关于信托财产及受益权申请执行主体的类型化分析。首先,委托人的债权人在信托设立之前对信托财产享有权利,原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其次,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债务存在受托人无法清偿、信托财产利益得到增加、信托文件约定及其他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条件时,受托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再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自己设定权利和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请求权下的必要费用,可以对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最后,即使约定禁止转让受益权,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受益权。而节省信托、扶助信托和自由裁量信托下的信托受益权一般不得强制执行。
  第四部分:信托财产及受益权强制执行程序的具体设计。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信托财产的识别、确定信托财产可否强制执行以及相应的执行程序、信托财产的查封或者冻结、评估及变价;对信托受益权强制执行原则上应当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不存在节省信托、扶助信托和自由裁量信托情形,信托受益权强制执行的步骤包括信托受益权的查询、查封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的评估与变价。而执行法院对信托财产及信托受益权违法执行或者不当执行时,信托关系人有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异议之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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