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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的适用问题——以引进美国垃圾处理设备及技术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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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进美国垃圾处理设备及技术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情简介

1.案情介绍

2.各级法院判决结果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1.合肥市中院和安徽省高院认定该商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政策不予执行的法律依据不明

2.我国关于公共政策的立法在处理本案时存在缺陷

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的理论分析

(一)本案中公共政策的考量

1.公共政策的一般含义

2.公共政策的类型

3.公共政策适用标准的主要学说

(二)公共政策与其他抗辩事由的关系

1.公共政策与正当程序

2.公共政策与强制性规定

3.公共政策与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三、公共政策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适用

(一)我国适用公共政策的法律依据

1.国内法依据

2.国际法依据

(二)公共政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1.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

2.地方高院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而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的案例

四、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一)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适用上的不足

1.公共政策立法方面的不足

2.公共政策内涵和适用标准的不一致

3.司法实践中公共政策的适用司法监督过于严厉

4.没有区分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和国内法上的公共政策

(二)对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的适用提出完善建议

1.界定“公共政策”的含义

2.合理解释《纽约公约》中关于公共政策的规定

3.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树立正确适用公共政策的理念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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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国际争议也日入渐增,相比于法庭审判更多人愿意选择解决争议更加方便快捷的方式,即商事仲裁。自然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就成为了商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最在意的环节,它意味着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愿是否能够得以实现,更关乎着仲裁制度价值的体现,因此,笔者以此为题来写这篇论文的意义就显而易见了。我国于1986年加入《纽约公约》,至今为止世界上已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加入此公约,但纽约公约除了规定一些涉外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性内容之外,对于公共政策的定义,以及何种情况的商事仲裁裁决可以以违背公共政策拒绝承认与执行,应当如何拒绝等等的问题却只字未提。《纽约公约》的制定者将这些实际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又交给了各国法院,因此,是否能够以违背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涉外商事仲裁裁决,这个大权完全掌握在各国法院手里。而因为各国经济水平、文化水平、政治水平差异所导致的法律基本理念的不同,各国对公共政策的理解与解释又是千差万别。也正是由于公共政策制度的此类独特性,才使得公共政策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屡受争议,永葆生机。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进美国设备案”的基本案情,1998年11月22日,卖方宝升公司、合升国际有限公司,与买方合肥市市容管理局、合肥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了“引进美国野猫公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及技术合同”。之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卖方即根据合同中事先商议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此案例,安徽省高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分歧中分析出案例的焦点问题。第二部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的理论分析。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本案中公共政策的考量。由于公共政策制度本身的模糊性特征,也导致我们无法给他一个具体明确的定义,以及统一的适用范围。第二,本案中公共政策与其他抗辩事由的关系,掌握好这一节的内容有利于我们更清晰地分辨出公共政策是什么,什么情形才是违反了公共政策而不是其他。第三部分,公共政策在我国的适用依据以及公共政策在我国商事仲裁的司法实践。适用依据具体讲述了国内法以及国际法依据,司法实践则以总结列举的方式,表现出最高院在下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请示时,其与下级人民法院常常会出现分歧,这也正是由于公共政策概念不清所导致的。第四部分,公共政策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借助案例,根据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对于公共政策问题的实践情况,指出了我国实践中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及参与国际公约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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