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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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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概述

(一)非婚生子女

1.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2.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平权与称谓消灭

3.非婚生子女的含义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1.非婚生子女认领的含义

2.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现实意义

3.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立法态度选择

二、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比较研究

(一)血缘原则及其限制

(二)认领方式的考察

1.自愿认领

2.强制认领

(三)认领的法律效力

三、我国的司法实践与不足

(一)必要证据的模糊性

(二)请求权主体规定不明

(三)未对子女作成年与否的区分

(四)未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四、建立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之构想

(一)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原则

1.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2.坚持血缘主义原则

3.子女身份稳定原则

4.尊重成年子女意愿原则

(二)自愿认领

1.血缘关系的真实存在

2.认领人的主体范围

3.被认领人为非婚生子女

4.被认领人的意愿

5.自愿认领的形式要件

6.自愿认领的撤销

(三)强制认领

1.血缘关系的真实存在

2.请求权人的范围

3.被请求人

4.强制认领的撤销

(四)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法律效力

1.未成年子女受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以及赡养父母的义务

2.探望权

3.姓氏权

4.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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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们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的多样化,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规范作出了许多调整和变革,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但随着非婚生子女的逐渐增多,其与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这也意味着许多国家已相对完善的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在我国亟待完善。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从身份认定上补充了我国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空白,但由于上述规范在起诉主体、证据、诉讼请求上有一定限制,因此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尚有局限性,这就需要直接建立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来进行规制。在亲子关系确认制度中,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尤为重要,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经法定程序由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的法律行为,通过认领制度,不仅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可通过自身的自愿行为,确定双方的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也可通过国家强制力,强制生父母进行认领,以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通过比较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分析其立法背景和最终效果,展示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我国如何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本文第一部分重在介绍与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相关的概念以及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各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解析各国建立该制度的不同规定和历史沿革;第三部分通过案例分析,解析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确认亲子关系规则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第四部分为笔者提出的我国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应采纳的立法构想。在我国亲子关系确立的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建立以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为主导下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应在保留非婚生子女称谓的基础上,以解决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为出发点,为全面建立我国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奠定基础,以实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保障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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