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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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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论文的创新之处

一、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概述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界定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

二、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考察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现实考察

三、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保证金收缴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二)保证金管理体制不合理

(三)保证金收缴形式单一

(四)保证金监管缺乏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弥补保证金制度中的法律缺位

(二)明确各主管部门权利义务

(三)丰富保证金的缴存形式

(四)优化保证金制度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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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迅猛的经济发展却付出了昂贵的环境代价,矿山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则迫切地需要改变此种现状,建立一套完善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是采矿权人按照一定标准缴存一笔资金,用于担保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义务的制度,是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恢复青山绿水,建设绿色矿山的有效方式。
  本文立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是一项非常值得存在的制度这一基本观点,分四个部分对该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对该保证金制度的概述。由于国家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给该保证金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各省(市、区)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保证金的描述亦不尽相同,所以该保证金没有统一的名称和概念,因此文章首先探讨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概念,说明了本文所使用的保证金的名称是如何确定的,分析了保证金法律性质上的特殊性。然后从突出的矿山环境问题呼唤有效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这一迫切的现实需要,和建设“绿色矿山”这一政策理念的号召,以及保证金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其他税费制度无法企及的优越性这三个方面,论证了该保证金制度的合理性。
  第二部分的内容是基于所收集的大量数据和资料,以及对实务部门的走访和调查,整理、分析了这个制度在我国发展和建立的过程。首先从国家相关政策的渐次出台和各地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两个方面,介绍这个制度是如何在我国逐步确立起来的。然后在研究、对比了各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调研资料以后,总结、分析了各省在保证金缴存的管理部门、缴存标准、缴存方式、缴存形式、保证金的返还和动用机制等几个方面的异同。
  第三部分是在对第二部分内容的分析和总结中,得出该制度建立和运行中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证金的设立不具备合法性基础造成保证金收缴情况不乐观,制度难以推行;二是管理体制不合理导致管理混乱;三是收缴形式太过单一导致企业经济负担加重;四是缺乏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导致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不透明。
  第四部分对应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提出了四个完善保证金制度的建议:一是加快立法,弥补法律缺位,解决该制度合法性问题;二是明确管理部门职责,提出摒弃以往硬性规定谁管谁不管的模式,采用一个部门牵头,其余相关部门灵活配合的方式,来避免职权交叉混乱和号令不动的现象出现;三是丰富保证金缴存形式,引入信用制度,解决企业因缴存保证金而流动资金不足等情况;四是在促进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方面给出具体的建议,如信息公开的内容应该包括哪些,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信息公开等。
  未来人们对矿产资源的需要只会有增无减,矿产资源的开发必然伴随生态环境的破坏,矿产资源的开采不止,则保护、治理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不休,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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