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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首例体外受精胚胎权属争议案情的梳理及分析
(一)案情介绍与裁判要旨
(二)案件争议问题的评析
1.体外受精胚胎是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
2.死者父母应该为体外受精胚胎的权利人
3.死者双方父母对体外受精胚胎享有倾向性利益
4.死者双方父母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三、比较法上体外受精胚胎的保护模式
(一)德国:体外受精胚胎的生命权的保护模式
(二)美国:对体外受精胚胎的收养保护模式
(三)比较法上借鉴意义
四、体外受精胚胎法律性质的再思考
(一)体外受精胚胎的特征
1.体外受精胚胎具有潜在人格
2.体外受精胚胎的生命孕育过程处于静止状态
3.体外受精胚胎负载了人身利益
(二)体外受精胚胎不是民法上的人
(三)体外受精胚胎不是民法上的物
(四)体外受精胚胎是法益主体
1.体外受精胚胎是人与物之间的中介性存在
2.体外受精胚胎是法益主体
3.法律应对体外受精胚胎和胎儿采取不同程度的保护
五、体外受精胚胎的保护规则之构建
(一)对体外受精胚胎进行保护的法律基础
1.我国宪法保护体外受精胚胎作为“人类群体”的人格尊严
2.民法的人文精神体现对体外受精胚胎的生命价值及附着之上的利益的保护
(二)我国司法实践创设的体外受精胚胎保护模式:监管权和处置权
1.以监管权保护体外受精胚胎的生命法益
2.以处置权协调保护负载在体外受精胚胎之上的他人利益
(三)体外受精胚胎保护规则的具体安排
1.对体外受精胚胎进行类型化保护
2.确立体外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主体
3.监管权和处置的行使规则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