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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群开展红包赌博行为的性质认定——以焦某微信红包赌博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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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例简介

(三)分歧意见

1.关于焦某利用微信红包赌博行为的定性

2.对群内雇佣的“代包”服务行为定性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法理分析

(一)开设赌场罪的理解和认定

1.开设赌场罪与正常经营行为的认定

2.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二)赌博罪的理解和认定

1.赌博罪与一般娱乐消遣活动的区别

2. 赌博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三)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区分

(四)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认定

三、案件分析结论

(一)焦某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代包”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四、本案研究启示

(一)司法实践中需掌握新型式的开设赌场罪行为

(二)区分相关罪名防止处罚不当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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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约两万余字,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分别为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法理分析、案件的分析与结论、案件的研究启示。
  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案由、案件基本情况介绍、分歧意见,针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和分歧意见的分析,归纳出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关于焦某以微信群为平台利用微信红包组织赌博活动行为的定性;第二,“代包”替他人发微信红包的行为构不构成共犯,构成何种罪的共犯。
  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对开设赌场罪进行相关的法理分析,研究开设赌场罪与一般经营活动行为的区别,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其次,对赌博罪进行相关的法理分析,探讨赌博罪和一般社会生活娱乐行为的区别,赌博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再次,探讨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构成相关理论。最后,将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进行对比分析,归纳二者的相同之处和不同点,为司法实践区分二者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焦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代包”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案例中焦某组建的“红包500/59秒退”属于网络空间意义上的赌场,是一个网络赌场。焦某建立一个微信群,制定微信群中利用红包赌博的规则,对群内的参赌人员和赌博活动进行严格的控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网络赌场通常都是以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为媒介建立的。所以微信红包赌博群属于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赌博网站”,是建立在移动通讯终端上的小规模的赌场。从主观上来说,“代包”都是明知该微信群是一个赌博群,仍然接受群主的雇佣,听从群主的安排,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从客观上来说,“代包”通过替赌客发红包来抽取头薪,这就是一个赌博的行为,“代包”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帮助微信赌博群的运行。所以,“代包”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第四部分是本案研究的启示。这部分是对本文的总结和升华,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对与案件相关的法理进行研究,最终对案件做出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我们知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新形式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要对案件进行准确分析就要把握住新型的犯罪行为,找出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保障司法实践的公正,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区分相关罪名,认清罪与非罪,准确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只有这样,才能防治处罚不当、扩大处罚,准确的打击犯罪。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关注了新型的犯罪行为,对新型赌博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现如今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罪名间的争议不断,笔者希望能通过对本案的深入分析为司法实务界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参考标准和借鉴价值,来推动对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共识的达成。

著录项

  • 作者

    左尚;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刑事司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袁林,蒋晋;
  • 年度 2017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犯罪;
  • 关键词

    赌博罪; 微信红包; 行为认定;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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