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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既未遂并存时量刑研究——以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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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情及焦点

(一)案由

(二)案情简介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争议部分法理分析

(一)数额犯的理论基础与相关问题

1.我国数额犯理论基础

2.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犯罪既未遂并存时量刑方法的观点及评析

1.既未遂并存时量刑方法梳理

2.对上述观点的评析

(三)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犯罪既未遂并存时的量刑方法认定

1.既未遂并存时量刑方法理论分析

2.既未遂并存时不同情况下的量刑方法

3.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犯罪数额在既未遂并存情况下的具体认定

三、研究结论

四、案例启示

(一)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既未遂并存时犯罪认定条款

(二)增加数额犯中销售金额既遂与销售金额未遂并存情况下,全案犯罪形态认定条款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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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频发,我国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迫在眉睫。然而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自身的特点及我国特殊的司法状况,在以“数额犯”、“双轨制”处理该类案件时,相应的产生了既未遂并存情况下犯罪数额计算的问题。现阶段由于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该问题的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司法处理既未遂问题所用的量刑方法、司法人员的解读可能会扩大其自由裁量权导致量刑畸轻或量刑畸重。当前,随着知识产权日益增长,该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极大地阻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会导致更多人利用刑法漏洞实施犯罪。量刑畸轻畸重问题频发,必然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疑惑及不满,不仅不能有效地达到我国刑法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的目的,更影响了刑法的权威性。基于上述原因,完善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找出当前最为合理的犯罪数额计算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理论界提出了诸多观点,以期解决知识产权类犯罪数额问题,但始终存在争议。这是因为部分学者尚未找到最为合理的角度解释“既未遂并存”这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独有的特殊问题。司法实践中既未遂并存时存在多种不同的具体情况,理论界提出的几种计算方法均只适用于部分情况,并不能解决既未遂并存时各种情况下的计算问题,不具有统一性。且由于对该问题分析角度的偏差,导致许多观点都偏离了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因此当前存在的计算方法虽然有可取之处,但都不适宜运用于司法实践中。
  本文以分析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为基础,对既未遂并存情况下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展开分析。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案情及焦点。即简要介绍罗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及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该案量刑问题上存在的不同意见,确定全案争议焦点;
  第二部分为争议部分法理分析,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部分:首先为数额犯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该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刑事政策以及司法现状简要介绍数额犯规定的理论基础及其合理性,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例,分析当前我国“双轨制”保护机制下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数额计算方法存在的具体问题。其次为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犯罪既未遂并存时犯罪数额认定的规定及学术界观点述评。该部分具体分析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常用两种计算方法以及当前学术界提出的四种不同的观点,并对其一一进行分析评价。最后是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犯罪既未遂并存时犯罪数额的认定方法。该部分首先从想象竞合的角度对既未遂并存情况予以分析,并推论出关于解决既未遂并存时犯罪数额计算问题的处理原则,依据上述结论及原则分析出当前最为合理的计算方法,最终在既未遂并存时的不同情况下对该方法进行论证,保证该方法适用于各种情况。
  第三部分为研究结论,即根据上述研究探讨得出既未遂并存情况下最合理的计算方法,并结合本案得出科学的案件处理结果。
  第四部分为案例启示,即经过上述分析论证后对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对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研究,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固然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既未遂并存情况下犯罪数额计算问题的规定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相关规定过于模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及可操作性,即便其并未违反刑法基本理论,也难以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因此需要我们对既未遂并存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当前司法现状,找寻最为适宜的量刑模式,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以期更好的完善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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