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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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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相关研究现状及评述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构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一、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建构问题的缘起

(一)环境保护约谈制度的兴起

(二)环境保护约谈制度运用的效果

(三)环境保护治理的严峻形势呼唤环境保护约谈发挥独特作用

二、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建构面临的现实障碍

(一)“非强制性行政”理论的困扰

(二)环境保护约谈行为自身产生了“追责”的误认

(三)约谈对象从单一向多元的转变增加了责任制度建构的难度

三、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建构文本考察与要素分析

(一)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适用的情形

(二)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的形式

(四)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追究的程序

四、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建构的具体内容

(一)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建构的原则

(二)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建构适用情形的类型化

(三)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形式

(四)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读研期间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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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保护约谈是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进行环保履责监督的一种新型环境监督制度,其典型特征是强调与被监督主体的“一把手”进行直接交流。现行环境保护约谈出现了国家和地方两种约谈形式且取得了一定监督成果,但其成果背后埋藏着实质约束力不足的隐患,即无法保证被约谈人按照约谈要求进行实际整改,而目前环境治理的严峻形式也呼唤着环境保护约谈制度需要发挥独特作用。
  对环境保护约谈进行法律责任建构,首先,需要突破现有学者将约谈制度笼统归入“非强制性行政手段”的一般理念障碍,即否认被约谈人享有凭自由意志决定是否履行约谈整改要求的权利,确认针对被约谈人约谈后整改不力的情况应予以追责。其次,对环境保护约谈进行法律责任建构还需突破环境保护约谈行为自身产生了的“追责”误认障碍和环境保护约谈对象从单一向多元的转变增加的难度障碍。在明晰并突破以上三重现实障碍后,对环境保护约谈进行法律责任进行建构应注意四项基本要素,其一是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适用的情形;其二是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其三是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其四是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
  环境保护约谈法律责任建构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法律责任建构的原则、适用情形、承担主体和具体责任形式以及责任追究程序。其中,在对被约谈人未实际履行约谈整改要求进行追责时,应当遵循追责公开、权责一致、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保障四项基本原则;对法律责任的适用情形可以对之进行类型化处理;为与环境保护约谈所具有的与“一把手”直接交流的特点相匹配并更好的保证环境保护约谈的约束力,责任承担主体应聚焦于政府行政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并分别扩充责任形式;最后,应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追责程序的启动、执行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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