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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电子票证获取财产性利益行为的定性——以李某伪造饭卡诈骗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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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案情介绍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盗窃罪和诈骗罪就财产处分意识的区分

(二)诈骗罪中侵犯对象的范围

(三)对有价票证范围的认识

(四)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二)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三)李某的行为构成牵连犯,以诈骗罪从重论处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一)明确电子票证的性质

(二)扩大伪造有价票证罪“伪造”的范围

(三)建议对 “公私财物”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解释

(四)对被害人的财物处分意识进一步明确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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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盗窃罪表现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体现在“欺骗他人使之交付财物的行为”,被害人在财产遭受实际损失报案时,通常能够非常明确自己是被“骗”了还是被“偷”了。但是随着各种犯罪手法不断丰富,两罪各自典型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征模式或许被打破,出现了诸多盗窃和诈骗交织的刑事案件,导致界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变得越来越困难,明确界分标准对于法律实务中处理窃取、欺骗行为交织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实践和理论指导意义。在新时代互联网经济的催生下,有价票证表现形式变得多样化,典型的就是电子票证的使用范围逐渐变广,导致伪造有价票证罪在认定上会出现分歧,目前理论界尚未对这些分歧达成统一的观点。因此,笔者打算通过对本案的研究,对盗窃、诈骗罪的区别和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伪造”、“有价票证”进行一些深入的探讨对案件进行定性,以期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起到一些参考和借鉴作用。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字数20000字左右。 第一部分是对案件的介绍。本文的案例主要描述行为人李某非法复制较大金额电子就餐卡骗取餐厅服务的行为。各方就李某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产生了以下争议焦点:李某行为的性质,因欺骗而被免除债务的属性,电子票证的属性。 第二部分从法理角度对本文的争论焦点展开了分析。该部分从诈骗罪和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犯罪构成角度探讨了争议焦点所涉及的内容,并且对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相关区别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为案例的分析结论。本文在对案件展开深入法理分析的前提下得出相应的结论。最终认定李某的行为最终构成诈骗罪,并非盗窃罪。 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该部分结合对案件分析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并且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明确‘电子票证’的具体含义”、“扩大‘伪造’的范围”、“明确‘被害人’财物处分意识”、“对公私财物范围进行明确”的建议,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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