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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诱惑侦查中犯意引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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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几十年,由于我国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传统的侦查手段在侦破这些新型的特殊案件时遇到了严峻的挑战,诱惑侦查成为侦破隐蔽性较强的刑事案件的首要选择。而违法的诱惑侦查行为如诱惑侦查期间侦查机关过度的引诱行为往往会导致无辜的人犯罪。在我国大部分诱惑侦查案件的法庭审理中,被告方往往提出犯意引诱的抗辩,法官居中裁判,认定是否存在犯意引诱。但在司法实践中,犯意引诱的认定出现了很多问题使得犯意引诱存疑的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犯意引诱的认定关系着被告人的权益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构建我国犯意引诱的认定规则对我国诱惑侦查中犯意引诱认定的实践有着重大意义。 本文写作分为4个部分,共32000余字,通过对犯意引诱认定的讨论和研究,最后尝试对我国诱惑侦查中犯意引诱认定规则的构建提出一些建议,具体研究展开如下: 第一章,本章主要从两个方面陈述了我国目前诱惑侦查中犯意引诱认定的现状。相关文件方面,我国现有的有关犯意引诱认定规则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司法部门出台的一些相关文件中,而正式的制定法中关于犯意引诱认定的规定几乎一片空白。司法实务方面,犯意引诱的认定标准和证明责任状况不一。 第二章,本章紧密结合第一部分内容分析目前我国诱惑侦查中犯意引诱认定存在的不足,包括法院的认定态度模糊、认定的法律规定缺乏、认定说理不充分、认定犯意引诱时缺乏对侦查行为的评价和证明责任分配不明确等五点不足。 第三章,本章主要介绍了域外中认定犯意引诱的判断标准,详细描述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四个国家犯意引诱认定规则的理论或现实状况。 第四章,最后一章笔者借鉴域外经验、审视我国实践,提出完善我国诱惑侦查犯意引诱认定规则的建议。本章主要从证明责任、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三个方面完善犯意引诱的认定规则。首先,证明责任方面,笔者认为,被告人提出犯意引诱抗辩时,应当同时提供犯意引诱的线索或者资料,使犯意引诱是否存在成为一个争议事实,由检方证明不存在犯意引诱,包括证明诱惑侦查行为适当和被告人存在犯罪倾向。认定原则方面,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犯意引诱时应当遵循中立认定原则、全面认定原则、认定态度清晰原则和因果关系认定原则。最后笔者细化了犯意引诱的认定标准以期落实到司法解释和部门内部行为准则上以指导具体实践操作。

著录项

  • 作者

    李姚丽;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诉讼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张吉喜;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国际法;诉讼法;
  • 关键词

    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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