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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务行为的刑法保护——以妨害公务罪的司法限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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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警察职务行为刑法保护的理论争议

(一)理论争议之历史背景

(二)理论呼吁派:袭警应入罪

1. 袭警现象多发

2. 践踏执法权威

3. 现有条款震慑力不足

(三)理论质疑派:袭警已可罚

1. 袭警多发原因复杂

2. 现有条款足以规制

3. 反对立法依赖性

二、警察职务行为刑法保护之现状

(一)折衷式的立法抉择

(二)过度扩张的司法态势

1. 过度扩张的具体个案

2. 过度扩张的司法数据

3. 过度扩张的抽象特征

三、警察职务行为刑法保护之基本立场

(一)警察职务行为应当保护

(二)警察职务行为的保护限度

(三)警察职务行为的分类保护

四、警察职务行为刑法保护之具体建构

(一)限缩适用妨害公务罪

1. 暴力程度的认定

2. 严格界分妨害公务之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

3. 合理适用第一、四、五款

(二)建立警察职务行为的分类保护机制

1. 合法职务行为的保护

2. 不当职务行为的保护

3. 违法职务行为的保护

五、警察职务行为刑法保护之程序建构

(一)转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局面

(二)加大警察职务行为督察力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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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警察职务行为的刑法保护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但就如何保护这一问题,绝大部分论述集中于增设袭警罪这一点,然而袭警问题是一个双向性的问题,其现象的多发性并非执法对象一方的原因,警察执法行为的不规范也是滋生警民冲突,甚至诱发袭警罪的重要因素。因此,强调警察职务行为的保护不仅在于加大对执法对象袭警行为的刑事处罚,还应进一步规范警察的职务行为,严格解释妨害公务罪,并建立警察职务行为的分类保护体系。对症下药、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源上解决袭警多发的问题。 论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全文共约四万字: 第一部分,概述理论界关于是否新增袭警罪的争议。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在袭警行为日益高发、频频见诸报端,并经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案增设袭警罪的背景下,理论界就是否新增该罪所展开的争议。 第二部分,概述当前警察职务行为的刑法保护现状。在是否新增袭警罪的争议上,《刑法修正案(九)》采取了折衷路线,但在处理具体的袭警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则呈现出扩张的趋势,以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的批捕数据、上海市裁判文书数据为例,实践中往往存在处罚畸重化,立案标准不统一,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现象频发等问题。 第三部分,明确文章的基本立场。本部分主要分析了警察职务行为应当保护,但保护不等于袒护,应明确一定的保护范围,譬如对警察职务行为应当建立分类保护体系,根据职务行为的合法性程度,分为合法职务行为、不当职务行为及违法职务行为三大类。 第四部分,构建警察职务行为刑法保护的理论体系。本部分主要分析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首先,结合上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建议限缩妨害公务罪的适用,如严格界分妨害公务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防止出现刑罚与行政处罚倒挂的现象;正确处理妨害公务罪第一、四、五款的关系,避免不当适用袭警条款,模糊各条款间的独立性。其次,建立警察职务行为的分类保护体系,对于合法的职务行为应加大保护;而不当职务行为,应当引入被害人过错理论,基于相对人可谴责性相对较轻,酌定从轻、减轻相对人的刑罚;对于违法的职务行为,基于责任故意、期待可能性两者的缺失,即责任阻却事由的出现,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出罪,同时对于滥用职权的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法》对其严格惩处。 第五部分:在程序法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警察职务行为保护制度。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在程序法上应转变警察在职务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局面,加大对警察职务行为的督察力度,树立人民警察更合理、更阳光、更公正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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