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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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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综述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四)研究方法

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概述

(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概念阐释

(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性质解读

(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立法根据

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疑难问题

(一)犯罪客体要件中的疑难问题

(二)犯罪客观要件中的疑难问题

(三)犯罪主体要件中的疑难问题

(四)犯罪主观要件中的疑难问题

三、犯罪形态中的疑难问题

(一)犯罪停止形态中的疑难问题

(二)共同犯罪形态中的疑难问题

(三)罪数形态中的疑难问题

四、犯罪界限中的疑难问题

(一)本罪与非罪界限中的疑难问题

(二)本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界限中的疑难问题

(三)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界限中的疑难问题

(四)本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界限中的疑难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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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其理解和适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罪是单位犯罪,其主体只能由单位构成。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网络管理秩序,在客观上表现为纯正的不作为。司法实践中应当围绕犯罪构成的特征,准确判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理解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罪数形态方面的独有特质。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大约40000字,其基本内容概括如下: 论文第一部分是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进行概述。首先,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以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为方向,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进行理论解读。其次,指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犯罪性质包括网络犯罪、单位犯罪、不作为犯罪三个方面。再次,分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立法根据,提出其产生有着政策、规范和事实上的正当化根据。 论文第二部分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疑难问题展开了分析。在犯罪客体方面,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的网络管理秩序。在犯罪客观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包括防止违法信息大量传播、防止用户信息泄露以及防止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真正不作为犯,其犯罪成立除了须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外,还要求具备作为可能性与结果回避可能性。在犯罪主体方面,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只能是网络增值服务提供者。在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论文第三部分是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犯罪形态中疑难问题的分析。对于本罪的犯罪停止形态,首先要理解本罪的着手。本文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采取改正措施持续至存在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之时就是着手。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属于实行行为的开始。再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犯罪,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实施犯罪行为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最后,本罪的犯罪中止包括预备中止、预备后中止以及实行中止三种情形。对于本罪的共同犯罪形态,需要从共同犯罪主体、共同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故意三个方面进行把握。对于本罪的罪数形态,网络服务提供者多次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无论次数多少,也无论出现多少种法定严重情节,都只能定一罪。构成本罪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论文第四部分是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犯罪界限中疑难问题的分析。首先,在本罪与非罪的判断方面,注意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才能构成本罪;是否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仍然拒不改正;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其次,本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客观表现不同。本罪只能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要表现为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等积极作为的方式。再次,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纯正单位犯罪,只能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一般自然人。最后,本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行为表现方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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