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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习俗与刑法的冲突与调适——以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为样本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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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普适性,是基于汉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基本情况及特征制定而成的,对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宗教信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因素无法一一详尽考虑。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受刑事制定法的影响有限,民族习俗在基层社会控制、刑事纠纷的解决、人际关系的调整等诸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发挥着作用,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少数民族群众的价值判断。这就使得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遇到了障碍,甚至出现民族习俗与刑法冲突的现象。如何解决民族习俗与刑法的冲突,如何在维护法制统一与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习俗之间寻求平衡,已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
   本文以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习俗与刑法相冲突的个案为研究对象,运用法人类学、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论证。文章第一部分分析了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刑法冲突的现状,认为民族习俗在定罪和量刑这两方面客观地影响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民族刑事政策的制定。第二部分分析了民族习俗与刑法冲突的根源,认为民族习俗与刑法冲突的根源不再与两者间的差异性,而在于两者问缺乏一种必要的调适机制。第三部分分析了少数民族地区处理刑事纠纷产生的问题,认为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国家的救济体制与民间的救济体制的不同,导致出现双重处罚现象。文章的最后,笔者认为,要解决民族习俗与刑法的冲突这一问题,除了进行立法变通外,还要提高执法、司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及素质,不断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同时还应通过引导,促使民族习俗发生积极变化,使其与刑法良性互,以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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