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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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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文摘

声明

导 言

一、选题的意义

二、研究范围

三、研究的理论框架

四、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五、相关研究动态

六、研究方法

第一章国际人权法上有关“民族”的法律用语和概念

第一节非国际人权法语境中的“民族”概念

一、表示有国家组织之民族的“nation”

二、表示有国家组织之民族构成部分的"nittionality"

三、表示民族文化特征的“ethnic”

四、表示民族种族特征的“race"

五、表示民族为特定社会或社群的“community"’

六、表示作为人们共同体之民族的“people"

七、表示民族为特定地域上的人类种群或人口的“population"

第二节国际人权法上的“民族”

一、国际人权法上的法律用语“民族(peoples)”和“国族(nation)”的法律渊源

二、法律用语“民族(peoples)”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三、国际人权法中的“peoples”是“民族”还是“人民”:一个因语言转换造成的困惑

本章小结

第二章民族人民的权利

第一节民族人民的权利是集体人权

一、集体人权概念的出现

二、原生权利和基本权利

三、民族人民权利的发展

第二节民族人民的原生权利

一、民族人民的生存权

二、民族人民的发展权

第三节民族人民的基本权利

一、民族人民的平等权

二、民族人民的自决权

三、民族人民对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权利

本章小结

第三章谁是土著民族——土著民族的界定问题

第一节关于“土著”的一般语义考查

一、对土著民族各种称谓的简要概述

二、“土著(indigenous)”的语义学解释

三、法律用语“土著民族(indigenous peoples)”在国际人权法上的演进

第二节关于法律用语“土著民族”的概念和定义

一、“土著民族”概念的定义之争

二、定义“土著民族”概念的国际实践

三、定义“土著民族”概念的可行路径

第三节界定土著民族标准的形成

一、作为法律概念的“土著”——界定土著民族的关键要素的形成

二、界定土著民族的标准和原则

本章小结

第四章土著民族问题的来龙去脉

第一节近代殖民主义全球性侵袭是土著民族问题的始作俑者

一、殖民主义入侵导致土著民族人口减少乃至种族灭绝

二、欧洲殖民者对土著文明和文化的毁灭

三、欧洲殖民者对土著民族的土地、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掠夺

四、欧洲殖民主义国家划分殖民地势力范围造成土著民族的跨界分离

五、欧洲殖民者对土著民族生存环境的破坏

六、不发达问题——始于殖民地时期的基本问题

七、以欧洲白人种族为主导地位的国家对土著民族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

第二节现代国家对现代性的追求是土著民族问题的深加工者

一、国家权力和政策干预对土著民族社会和文化的冲击

二、国家发展政策和出卖土地使用权使土著民族失去对土地的控制权

三、国家经济发达目标的追求使土著民族付出沉重代价

本章小结

第五章土著民族与人类学

第一节分解与沉淀:土著民族在全球分布的历史人类学分析

一、世界有多少土著民族和何处有土著民族:一个在政治框架内难以解答的问题

二、迁徙——人类活动范围扩展的常态活动

三、欧洲殖民主义的全球性扩张——世界土著民族的第一次分解和沉淀

四、两次世界大战后的民族主义全球性浪潮——土著民族的两次分解和沉淀

第二节成就人类学的土著民族与关怀土著民族的人类学家

一、陷入欧洲殖民主义背景的人类学

二、以“文化的互为主体性”为主导理论的现代人类学

三、关怀土著民族的人类学家

本章小结

第六章国际社会与土著民族人权事业

第一节走上国际政治舞台的土著民族

一、争取民族权利的土著民族

二、土著民族非政府国际组织和非土著非政府国际组织的行动

第二节联合国与土著民族人权事业

一、联合国解决土著民族问题机制的行动

二、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行动

本章小结

第七章土著民族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享有民族人民法律地位的土著民族

一、使用民族人民(peoples)的法律用语

二、承认土著民族人民的自决权

三、承认土著民族的缔约能力和与国家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二节土著民族权利概述

一、属于土著民族集体人权的权利

二、属于土著民族个人人权的权利

三、同时属于土著民族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的权利

第三节土著民族与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群体的联系与区别

一、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群体的用语渊源考查

二、法律用语“少数群体”概念的定义

三、法律用语“少数群体”概念的范畴

四、少数群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五、土著民族概念和少数群体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本章小结

第八章土著民族的自决权和自治权

第一节民族人民自决权在后殖比时期的含义

一、自决权最小含义说——自决权即为独立权利

二、自决权最大含义说——自决权即为保护伞式权利

三、自决权两分法说

第二节土著民族的自决权

一、土著民族自决权:在艰难中确立的权利

二、土著民族享有自决权的正当性

三、土著民族自决权包含分离权吗

第三节土著民族自主权或自治权——土著民族自决权的内部自决权利方面的具体体现

一、土著民族的自主权或自治权

二、国际人权法话语中的土著民族自主权或自治权

本章小结

第九章土著民族的土地权利

第一节土著民族土地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剥夺土著民族土地:发生在有土著民族的国家中的普遍现象

二、阻碍土著民族享有土地权利的成因分析

第二节《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确认土著民族土地权利的法理依据

一、保护土著民族土地权利的正当性

二、保护土著民族土地权利的法律根据

第三节维护土著民族土地权利的行动方案

一、明确维护土著民族土地权利的目标

二、维护土著民族土地权利的途径

本章小结

第十章土著民族的文化权利

第一节土著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的概念

一、“文化遗产”概念的一般定义

二、“土著文化遗产”概念的特定定义

三、土著民族对“土著文化遗产”概念的独特认识

四、土著民族传统知识的界定

第二节土著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的国际法保护问题

一、土著民族维护土著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的权利要求及其正当性

二、联合国系统保护土著民族的土著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的行动

三、土著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问题

第三节土著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原则、准则和标准

一、制定保护土著民族文化遗产准则的基本标准

二、制定保护土著民族文化遗产准则的目的

三、保护土著民族文化遗产的实质性原则

第四节保护土著民族文化遗产权利的现行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一、专门保护土著民族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二、含有专门保护土著民族文化遗产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

本章小结

第十一章土著民族的生态环境权利

第一节土著民族生态环境问题

一、土著民族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关系

二、地球气候变化与土著民族生态环境

第二节土著民族生态环境权的权利要素

一、土著民族生态环境权是土著民族人权的组成部分

二、土著民族生态环境权是保存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保障

三、土著民族生态环境权的价值取向

四、土著民族生态环境权包含权利受益者维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三节土著民族生态环境权的国际法保护

一、土著民族生态环境权的国际法保护标准

二、正确处理土著民族人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本章小结

第十二章《土著民族权利宣言》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启示

第一节中国对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人权的态度和立场

一、中国对土著民族人权的态度和立场

二、中国对少数民族人权的态度和立场

第二节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法制化成就

一、维护少数民族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法律制度

三、保障少数民族发展权利的法律制度

四、维护少数民族的生态环境权和各民族之间和睦相处权利的法律制度

五、维护少数民族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土著民族权利宣言》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启示

一、重视《土著民族权利宣言》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二、《土著民族权利宣言》对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启示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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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论文对《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文本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共有十二章: 第一章“国际人权法上有关‘民族’的法律用语和概念”,首先对有关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中的“民族”概念“peoples”和“nation”进行辨析。认为一般意义上的“民族(peoples)”和特定意义上的“国家民族/国族(nation)”,两者是两个有关联但不同的概念。“nation”一般指建立了现代国家政府体系的大型人们共同体,而“peoples”一般指“次国家民族(sub-nation)”的人们共同体。但两者均被有关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确认为自决权的权利主体,即自决权享有者或受益者(the beneficiaries of self-determination)。在国际人权话语中,“民族人民(a people/peoples)”的概念始终都是与一项在国际层面主张的基本人权--自决权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第二章“民族人民的权利”,通过对国际人权体系的全面分析,认为国际人权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体系,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人需要更多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同时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在现代人权概念中,集体权利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集体人权是由个体人组成的特定人类族群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和自由。集体人权更一般地是指民族人民的人权,民族人民的权利在集体人权中占据核心位置。被现行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宣示、确认或阐明的民族人民的权利有平等权、自决权,发展权、生存权、对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权利、环境权、和平与安全权等。 第三章“谁是土著民族--土著民族的界定问题”,通过分析各种用语、概念和定义,指出,凡自我认同的被称为土著民族的这类民族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土著民族”是根据人们共同体的“土著性”划分出来的民族,所谓“土著性”可以概括为:时间上的居先性、地理上特定区域内活动的相对固定性、文化对生境的密切依赖性,与特定社会的历史连续性和对传统文化的固守性。《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没有采用对土著民族的任何定义,但“土著民族”概念的定义缺失决不应构成对国际人权法保护土著民族权利和联合国机构解决影响土著民族实质性问题的障碍。作为《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法律用语的“土著民族”概念是广义概念上的“土著民族”,而从类型上讲,是指社会形态处于次国家族体的土著民族。宣言所宣示和确认的权利的受益者的范围是广义概念上的土著民族和属于次国家族体的三种类别的土著民族。 第四章“士著民族问题的来龙去脉”,通过大量的事例对土著民族问题的形成与发展作了追根溯源的具体分析,认为土著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因在历史上受到入侵、征服和殖民,尤其是近代两方殖民主义的入侵、征服和殖民而受到威胁而被迫中断。在现代,土著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再次受到以工业主义为主导的现代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威胁。他们始终都在为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在历史和现实中挣扎,在各种压力和威胁下寻找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土著民族问题在表面上看起来是土著民族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但在实质上是土著民族的人权问题。对土著民族的民族尊严的不尊重导致了对土著民族的民族权利的不尊重,最后必然导致他们丧失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土著民族迫切需要国家和国际社会对他们作为自成一类的民族身份和地位,对他们作为民族的集体权利和作为民族成员个体的个人权利给予承认。 第五章“土著民族与人类学”,通过分析土著民族与人类学之间的关系,认为人类学家对土著民族问题最有发言权。土著民族造就了人类学,而人类学产生以后,又为真实记载土著民族的境况、介绍土著民族的文明和文化做出了自己的学科贡献。特别是近年来,人类学家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为保护土著民族文化及其创造者奔走呼号,在土著民族和人类学家的共同努力下,土著民族问题得以被国际社会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土著民族人权得以进入国际人权法保护的视野。 第六章“国际社会与土著民族人权事业”,通过分析土著民族与国际社会在为土著民族争取权利方面各自发挥的积极作用,认为国际社会随着对土著民族在人类社会中的价值和贡献的认识和了解,对土著民族人权问题的解决被列入了联合国的国际人权立法议程。联合国在对土著民族问题的态度、认识和解决方式上都有了明显的进步。在包括土著民族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国际民间社会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下,联合国设立了一系列解决土著民族问题的机制,这些机制一方面帮助解决土著民族的投诉,另一方面在制定《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的谈判过程中,在利益博弈双方土著民族和国家政府之间起到了很好的桥梁沟通作用。在土著民族、国际民间社会和联合国有关机制的共同努力下,宣言作为土著民族人权事业进步的标志性成果得以问世。 第七章“土著民族的法律地位”,通过分析土著民族应享有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认为《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确立了土著民族的法律地位,使土著民族应享有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解决对土著民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宣言,土著民族被承认是“民族人民(peoples)”从而享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即土著民族享有国际法律人格者地位,土著民族作为民族的集体权利受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并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准国际法主体。依据这种法律地位,土著民族除享有国际人权宪章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外,还享有其特定的权利,如自决权、对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权利、缔结条约的权利等。 第八章“土著民族的自决权和自治权”,通过对土著民族的自决权与自治权的理论分析,土著民族自决权并不当然意味着任何土著民族都有权从国家分离,这一方面要强调促进和保护土著民族自决权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强调这种促进和保护要有利于土著民族居住国的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只要国家政府是一个充分代表包括土著民族在内的合法而又民主的政府,土著民族的自治权或自主权--自决权的内部自决方面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在此情形之下,土著民族自决权的外部自决方面如果仍要坚持行使就不可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支持。 第九章“土著民族的土地权利”,通过对土著民族的土地权利的重要性、侵权现象的种种表现以及维权的法律依据和解决方式的具体分析,指出土著民族的土地权利是其人权的基本权利,是保障土著民族获得生存与发展所需物质,维护文化独特性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首先考虑和重点强调。侵犯土著民族土地权利问题既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历史问题,又是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现实问题。国际人权法已在这方面作出了相应的回应,但还要靠各国和土著民族采取多种形式以维护土著民族关于土地的权利。 第十章“土著民族的文化权利”,通过对土著民族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的概念、价值和维护土著民族文化权利的原则和途径的具体分析,指出鉴于土著民族的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对土著民族自身至关重要和对全人类文化知识的重要贡献,但其文化遗产的毁灭与传统知识的消失已危在旦夕,因此,必须坚持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文化多样性原则、土著民族应该主要受益原则,加快法律保护机制的建设,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主动、自觉维护土著民族的文化权利。 第十一章“土著民族的生态环境权利”,通过对土著民族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的关系,地球气候变化对土著民族生态环境的影响的阐述,分析了影响土著民族社会经济脆弱性和生态自然脆弱性的因素的现实情况;论述了土著民族生态环境权的权利要素和价值取向;归纳了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和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对保护土著民族生态环境权的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本章进一步论证了土著民族生态环境权是实现土著民族可持续和生态环境健全的自我发展的保障性权利,认为应正确处理土著民族人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确保土著民族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不被过度开发利用,确保土著民族生计方式和文化高度依赖的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强调承认土著民族的传统生态知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和价值,并将其应用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之中。 第十二章“《土著民族权利宣言》对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启示”。本张以详实的材料说明了中国对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人权的立场和态度,认为中国政府一贯支持土著民族的人权事业,积极参与《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的制定和通过工作和活动。中国结合自己的国情创造性地实行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建立了以平等团结和友好互助为基本特点的新型民族关系,在保护少数民族人权方面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中国还积极参加了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活动,在一系列国际人权活动中坚持正确的立场,反对殖民主义、反对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为国际社会促进少数民族人权保护事业作了大量工作。本章最后论证了《土著民族权利宣言》对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保护少数民族人权的启示,认为应重视对《土著民族权利宣言》中人权保护的观念、动向、途径的研究,以应对宣言提出的挑战,以便在遵循以我为主,择善而从的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民族法制,不断提升中国保护少数民族人权的境界,为维护国际人权事业做出中国式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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