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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研究——基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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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1.1 研究对象、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对象

1.1.2 研究背景

1.1.3 研究意义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2.1 研究思路

1.2.2 研究方法

1.3 研究创新与不足

2 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的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2.1 研究文献综述

2.1.1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与处罚

2.1.2 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2.1.3 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

2.2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2.1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2.2.2 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

2.2.3 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2.3 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2.3.1 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的认定主体

2.3.2 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的认定依据

2.3.3 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的种类

3 注册会计师承担行政责任的现状

3.1 资料来源: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和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3.2 注册会计师承担行政责任现状的总体分析

3.3 注册会计师承担行政责任现状的具体分析

4 注册会计师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因

4.1 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独立性

4.2 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应有的关注

4.3 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欺诈、舞弊行为

4.4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

4.5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规模的缺陷

4.6 会计师事务所恶性竞争

5 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的规避措施

5.1 注册会计师保持和增强执业独立性

5.2 注册会计师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应有的关注

5.3 注册会计师增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5.4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5.5 会计师事务所改变组织形式、规模化经营

5.6 完善执业机构资格管理制度和审计收费制度

6 案例分析

6.1 案例简介

6.2 注册会计师承担行政责任分析

6.3 经验教训

6.4 案例启示

7 总结与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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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也蓬勃发展起来,但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日益突出。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主要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较少。
  本文基于财政部公布的2004年至2014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和证监会公布的2010年至2014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文献综述、规范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进行研究。
  通过对资料的分析,本文提出我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行政责任的现象是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而且日后也很可能会呈增加的趋势。注册会计师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点: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独立性,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应有的关注,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欺诈、舞弊行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规模的缺陷,会计师事务所恶性竞争。针对注册会计师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因,本文相应的提出了规避行政责任的措施。第一,注册会计师保持和增强执业独立性;第二,注册会计师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应有的关注;第三,注册会计师增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第四,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第五,会计师事务所改变组织形式、规模化经营;第六,完善执业机构资格管理制度和审计收费制度。
  本文结合理论对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姚国勇和廖福澍因在绿大地欺诈上市时未勤勉尽责而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例进行分析,提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进行执业,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应有的关注,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保持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进而规避行政责任。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引起注册会计师对行政处罚的重视,勤勉尽责,避免承担行政责任,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合法、合规执业,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其“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业使命。
  本文选取的研究题目和资料角度比较有建设性。然而,本人能力有限,研究不及之处,还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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