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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探析——以轨道交通为例

摘要

本文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关于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从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技术评估要点出发,探讨二者之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如何进行有效联动,以实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指导作用和建设项目落实规划环评要求的双赢.rn 如何实现轨道交通规划环评与有关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关键是如何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相关审查意见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笔者通过分析和评估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rn (1)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应当保持其规模、布局、线位、敷设方式、站场设置与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包含该项目内容的一致性。如规模布局(线路长度、站位数量和形式、制式),线位(走向)和站场安排(位置、平面布置)和敷设方式(地下、地面和高架段位置、数量)等需与规划包含的该项目相同。按照“条例”要求,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中,若项目有变更但没有重大调整或者修订,需要对局部变更给出相关依据和变化原因说明。rn (2)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和优化调整建议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逐项落实。特别是关于线位调整(位置、走向),避让环境敏感区段和变更敷设方式的要求以及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针对性要求。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经过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尤其是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是符合法律法规形成的环境保护要求,对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具有指导意义,应当在具体建设项目阶段具体落实。这是能否实现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联动的关键所在。另外,笔者认为,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对规划确认的制式、线位和敷设方式等可进一步局部优化,使项目实施阶段更加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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