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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指定原则的否定对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影响

摘要

多余指定原则是一种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自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那一刻起,就引起专利理论界和司法界的激烈争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最终彻底否定了多余指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的摈弃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权利要求书应当成为专利诉讼中的一道防线.我国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案件主要包括有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和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两种案件。我国司法界对多余指定原则适用的态度发生了极大的转变,由起初的支持适用到后来的反对轻率适用,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最终彻底否定了多余指定原则。撰写权利要求书的准备阶段和发明人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是非常重要的。上述的“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案”就是因为代理人和发明人没有进行良好的沟通,代理人没有充分理解而把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造成的。发明人要求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所采取的一整套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是该技术方案中包含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发明人的沟通要从技术角度和专利法律的角度,针对技术方案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帮助发明人分析该技术特征可能具有的各种变种或变形,也就是还有哪些技术可以替换该技术特征、替换该技术特征后也能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其实也就是一个探讨和预计各种侵权可能性和侵权途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代理人既要充分认识发明人提及的发明点,又要找到潜在的各种可能的对必要技术特征的模仿和变形,还要进一步分析发明创造可能涉及的领域和终端产品,从而对发明创造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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