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从缔约主体看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完善——兼谈《基金法》的修改

从缔约主体看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完善——兼谈《基金法》的修改

摘要

本文从学术界和实务界近来普遍关注的国内首例宣告对赌协议无效案的案情出发,引出笔者不同于其他学者的缔约主体分析论,接着对PE界今后如何规范对赌协议的签订提出了10点完善建议,然后笔者简要介绍了自己对与对赌协议紧密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10点完善意见,最后得出结论:对从西方引进的对赌条款,在实践中不能简单照搬,需要根据国内的法律体系并结合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加工后才能使用.与此同时,立法层面也应积极行动起来,想方设法把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的修改中都统一予以明确下来,从制度层面杜绝法律漏洞和规范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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