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及对内地的启示

摘要

香港作为传统的英美法系地区,受到英国影响,其法律文化和法律实践向来是重视诉讼而非调解。虽然调解机制在香港的民商事争议中有所应用,但其受到广泛重视还是从本世纪初才开始。2008年雷曼债券危机的发生后,金融消费者受到很大损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反响.作为危机处理的对策,香港特区政府着手设立金融调解中心,借鉴美国、英国等国的做法设立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论述香港的金融调解中心如何运作及其与调解、仲裁、金融申诉专员制度(FOS)等各种纠纷解决模式的区别和联系.香港金融调解中心的模式采取了调解与仲裁并存的模式。在明确金融调解中心定位及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先调解、后仲裁”的运作程序。以调解方式达成和解属自愿性质;而仲裁的裁定则具约束力且是最终的。鉴于香港拟采用的调解加仲裁的模式,是比较现实性的做法。我国内地情况复杂,导入一种全新的制度比较困难。因此,香港的实践和做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和理论价值。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