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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货币政策决策体制的建构原则、制度演进与法制重构

摘要

货币政策决策体制的建构是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的关键.独立决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是货币政策决策体制的建构原则.独立决策是对货币政策决策的外部影响的限制性原则,集体决策是对货币政策决策的内部机构、方式的程序性原则,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是相互制约的货币政策决策的价值性原则.1995年制定、2003年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确立行长负责制,但同时亦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立法犹疑于首长型或委员会型的货币政策决策体制的选择,存在较多权力黑箱.中国应当按照独立决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等四项建构原则,尊重既有宪制安排,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以货币政策委员会为中心,重构中国货币政策决策体制.独立决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是一国货币政策决策体制的建构原则。笔者认为,以四项建构原则检讨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尊重既有宪制安排,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以货币政策委员会为中心推进我国货币政策决策体制的法治化。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制定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列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任务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制定、2003年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次全面修订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形成修改建议稿,全国人大财经委在2015年建议其争取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重构我国货币政策决策体制,是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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