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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情况分析——基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实践的思考

摘要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作为管辖发生在长江水域苏州段(江阴、张家港、常熟、太仓共约175公里)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工作的基层检察院.2015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审查逮捕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7件37人,其中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件1人,定罪不捕1人;涉嫌非法采矿案件16件36人,批准逮捕28人,不捕6人,受理审查起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件1人,移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公诉机关适时介入侦查非法采矿案件1件49人.同时,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两项监督工作,成功立案监督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0件11人,其中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件4人,非法采矿案件7件7人,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39件59人,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立案38件,均是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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