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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占有改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路径

摘要

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最典型的的一种方式,欠缺动产物权变动的外在表象,不符合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导致第三人无从判断物权实际变动的状况.为了保护动产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需要通过特别规定对占有改定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地限制.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两种立法例中有关占有改定法律效力的规则进行比较和分析,得出结论:由于占有改定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使得占有改定在法律效力上与其他观念交付方式存在根本区别.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的有关规定在法律适用中存在问题,需要在将来的立法中对占有改定法律效力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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