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本质与宗教事务

摘要

本文题为《论宗教本质与宗教事务》,全文的要旨有四.其一是有关宗教存在的现实性,以及宗教对信众精神生活的关系.法国哲学家孔德(A.Comte)把人类的思维历程分为三个明确的阶段,即:神学、形上学及科学,也就是宗教、哲学及实证科学.由于哲学及科学存在着极限性,因而宗教的存在是必然的.既然宗教信仰与世界各民族的历史与文明息息相关,因此,宗教现象及宗教事务就自然成为学界的研究与观察的对象.其二是有关宗教的排他性本质.宗教既然是一种有关世界观、生命观及人生观的信仰,而信仰本身是存在着高度的主观性.又由于宗教冲突不断,因而宗教容忍与统合是必要的.其三是有关「宗教放任主义」,并指出宗教「自由」不宜视为等于「放任」,宗教必须受到道德及法律的规范.其四是对于社会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提出「宗教事务」与「公民政府事务」之间的权限,而「公民政府事务」是以法治精神为基础.当宗教超越道德与法律的规范时,「公民政府」就应当基于法治精神而对宗教进行干预,以维护公民免于伤害,并从而提升人文与社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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