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适用之探讨——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195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适用之探讨——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195条

摘要

引言民诉法经最新修改后在第15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一节即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该程序的设置对纠纷的彻底、有效解决具有现实意义,有利于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率,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但将该程序上升为民诉法的专门程序是否科学、合理则有待深入探讨.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写入立法中既是对我国理论研究成果的肯定,也是对我国近几年来司法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利于我国民事程序体系的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功效和作用是积极良好的,但仔细研究民诉法194条的内容,却发现其尚有不完善之处。包括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的名称及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的性质。民诉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规定主要是对法院受理申请后,如何进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作出的具体程序规定,从操作的有效性来看,笔者认为在程序的设置上还有一些疏漏,需要进一步完善。最后笔者提出了关于完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的建议,将人民调解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否定协议效力的裁定赋予当事人复议权-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履行.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使得经过法院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既有助于提高人民调解组织运用法律有效化解纠纷的能力,树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充分利用了司法资源,省去了不必要的诉讼时间,减轻了法院的办案压力;同时有助于震慑签订调解协议后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但是,现有民诉法的规定依旧过于原则,有些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相互冲突,因此,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加以具体化、明确化,从而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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