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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领域惩罚性赔偿“明知”要件的司法认定

摘要

惩罚性赔偿虽冠以“惩罚”语词,但其主要功能是食品生产和销售领域的安全保障,而非纯粹的惩罚.由于社会分工的角色差异,在食品安全领域,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显然应该有所区分:作为食品的研发、生产者,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期待而言显然应当高于销售者.在论理解释的角度,生产者的责任承担并不需要“明知”要件,但销售者责任承担应当证明“明知”要件.司法实践中,判例经常混淆生产者与销售者惩罚性赔偿责任要件、扩大销售者法定义务违反的内容,将法定义务违反作为推定明知的规则机械化、形式化,造就了“明知”认定的泛化现象.应该认为,销售者主观上“明知”的认识因素仅包括明确知道和推定知道,而不包括“应知而不知”,意志因素为故意.在“推定明知”的认定过程中,必须论证常态联系构建的基础事实及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综合销售者自身能力、销售行为的妥当性以及政策性因素等情况综合判断.此外,还应该赋予销售者“不明知”的反驳权,裁判文书也应当对推定明知的基本事实与理由进行科学详细论证,以契合社会的公共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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