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简述当前我国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关于资格登记的各自规定

简述当前我国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关于资格登记的各自规定

摘要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4号)第三章资格登记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发.《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本悬挂于鉴定机构住所内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办理鉴定有关业务时使用.《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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