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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程序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摘要

通常来说,正当法律程序起源于英国,发扬于美国.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英国的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它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Law of the Land)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在英国,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亦具体包括公平听证和避免偏私两项规则.rn 现代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容和形式非常丰富,它不仅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包括告知、说明理由和听取申辩,而且也包括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等。现代正当法律程序不仅适用于司法和准司法行为,也适用于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决策行为和立法行为,甚至一定程度地适用于政治行为和社会公共组织的行为。中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毕竟尚在制定过程之中,现代行政程序制度在全国行政程序立法中还未系统、全面、普遍确立起来;在内容上,现有行政程序的设计还远未体现出现代行政程序对抗行政权的独立性,与现代行政法治的价值目标及程序正义的要求也还相距甚远。rn 一般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知情制度、规章制定程序制度、裁决制度、听证制度、许可程序制度、调查程序、时效制度等。制度的设计通常是围绕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权利:相对人的参与权,行政行为必须以获取证据和证明事实为前提。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主体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相关的法律信息或事实信息。相对人的辩论权,行政主体进行抽象与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可能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了保证其行为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应当兼听各方意见。相对人(申请)的回避权,行政人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客观地办理公务,都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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