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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决策程序中的悖论及其对策——基于'公地悲剧'的视角

摘要

行政权力包括执法权、外交权、军事权、立法参与权、审计权、赦免权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赖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根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公地悲剧”与决策程序“失守”的原因主要有决策主体存在“趋利避害”的机会和空间、行政决策的客体是公共事务,公地悲剧不可避免、决策程序被扭曲,公众参与度低,决策的民意采集率、采用率普遍不高等方面。rn 履行决策程序,把握节奏,稳健决策。彻底跳出法大还是权大、法治还是人治的怪圈,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纪委、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决策程序履行的监督指导、问责追责的作用。消除决策主体在行政决策中趋利避害的悖论与博弈。对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立法。把行政决策的不可行论证列入行政决策程序。坚持各级行政机关的决策按程序向上级或同级相关部门报请、报批、通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进一步简政放权。rn 行政决策要解决的是现实问题,要谋取的是公共利益。但决策者面临的是一块“公地”,要做好“公地”的管理和服务,必须有效克服行政决策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程序悖论。从本质上说,制定并公正履行规范的行政决策程序,最终是要解决为谁决策、如何决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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