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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倒卖车票罪的规范解读——有偿抢票服务入罪论

摘要

有偿抢票服务的本质是有偿代购,司法实践对倒卖车票罪保护法益的认识存在误区,不加区分地将所有有偿代购车票行为认定为倒卖车票罪.应把倒卖车票罪的保护法益界定为旅客自由购票的选择权,“倒卖”应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无需“先买后卖”.有偿代购行为可区分为劳务服务型和机会垄断型,前者不是刑法调整对象,后者应被禁止.利用软件实施的有偿抢票服务属于机会垄断型有偿代购行为,其通过技术优势霸占虚拟购票窗口,侵犯了旅客自由购票的选择权,应以倒卖车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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