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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民、县官与府官:明代浙东湖水纠纷与官民建构——以上虞皂李湖为中心

摘要

明代皂李湖湖水纠纷背后一直隐藏着得利湖民与县级官府、不得利民众之矛盾.湖民为独占湖水,通过高级官员撰写《记》文,及构建与并强调曹、黎二姓割田成湖之“史实”,以对抗县级官府与不得利民众要求分水的诉求.湖水受荫范围外民众要求分水之诉求,在明中前期由湖民以湖区包纳湖税,不纳湖税不能分湖水之利以拒绝;明万历后湖税均派全县,但诉求仍被湖民否定.县级官府作为官僚体系中的基层单位,无论为保障浙东运河通畅,还是扩大湖水灌溉范围,都需要都过县官执行.在官民争水中,县级官府由早期暴力干涉转变到后期通过方志编纂来构建湖泊的公有属性.县官之努力与湖民利益发生冲突,府级官员所作裁决基本都站在湖民立场.湖水纠纷问题实际反映了明代赋税征收变化以及府、县官府在治理地方上的立场与态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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