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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犯罪案件适用恢复性司法问题探讨

摘要

在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实践中,恢复性司法主要应用在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犯罪案件.以"补植复绿"的恢复性司法方式展开,最后根据"补植复绿"的效果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这些做法一方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最大限度修复了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也存在着法律依据不明确、程序和措施不规范等问题.本文着重从检察机关责令修复生态环境的法律依据入手,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责令修复的具体程序和措施进行探讨,提出了如何完善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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