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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不动产

摘要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得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而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的无权处分,自无权利人处取得不动产可依靠其他法律手段,如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两者虽在提升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功能上有类似之处,但在理论依据、构成要件等方面并不相同,故以善意取得来调整不动产的无权处分难谓妥适.鉴于我国《物权法》并未明确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当下只能通过解释相关条款以济不动产的物权处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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