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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精神医学与法医学之关系辨析

摘要

作为同以医学理论和医学实践为自身基础,并为法学与法律提供服务的临床医学的两个独立分支学科,法律精神医学及其分支学科司法精神病学与法医学之间确实存在着很多共同之处:均是以自然科学的属性为主并兼有社会科学属性; 从鉴定角度看,二者都同时是临床医学、法庭科学或鉴定科学或证据科学的分支学科;服务对象相同,有着共同的目的和任务,都是解决法律活动中的专门性技术性问题,为法学与法律提供证据;二者都因法学和法律的需要而产生,并随法学和法律的发展而发展和完善。 虽然如此,但二者之间并无专业方面的隶属关系或交叉关系,因为二者之间还存在着众多的差异和不同,这些差异集中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法律依据不同,根据刑诉法119、120的规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处于比与法医学鉴定高一层次的法律位置。二是学科渊源不同,法医学、尤其是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包括其鉴定工作)等源于所谓大外科,以“手术刀”为主要工具,较早期的法医学鉴定工作也基本是由外科医生兼职或转行而来的;而法律精神医学的上一级学科精神科在传统上属于所谓大内科。三是学科基础不同,法医学的研究重点在于人的生物属性,解决的主要是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问题,学科基础主要涉及自然科学领域的分支学科。法律精神医学研究的重点在于人的心理学属性和社会学属性,鉴定意见的重点在于人的精神状态方面,解决的主要是与法律有关的人的精神现象。四是鉴定人的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不同,法医学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主要涉及医学等各自然科学领域,法律精神医学工作者除了医学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有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等非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五是鉴定的目的与任务不同,法医学鉴定的目的是协助司法机关尽可能的查明案件事实,并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意义在于权利的保障和权益的平衡。六是鉴定意见依据的证据性质不同,法医学的鉴定意见主要是依靠各种客观证据得到的,法医学鉴定人可以借助现有几乎所有自然科学方面检测仪器和手段;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主要是依靠临床精神医学和心理学方面的理论和方法。七是鉴定过程中对案情的了解不同:法医学鉴定人应回避对具体案情的了解依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和公正;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必须在事前对案情进行全面、充分而详细地了解并非常熟悉。八是鉴定所涉及的时间不同:法医学鉴定具有“即时性”特点,鉴定的内容是“此时此地”: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内容一般是回顾性的,是若干时间之前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九是法律关系不同:法医学的鉴定多有其必然的原因,因果关系一般是直接而明显的,容易被理解;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常常难以确认加害行为与精神损伤后果之间复杂的关系。十是鉴定意见的性质及法律效应不同:法医学鉴定意见是不超越专业范围的单纯技术性结论,不需提出法学意见;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常是医学-法学的综合评价,不仅对被鉴定人作出医学诊断,还要提出法学建议,鉴定意见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与判决。十一是鉴定人的检查思维方式不同:法医学鉴定思考的是现实层面的问题;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会同时涉及现实和非现实等多个层面的问题。十二是鉴定人的隶属关系不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机构一般是设立、依托或是挂靠在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单位或是公益性单位中,鉴定人则多是在该机构工作的事业编制的临床医生:法医学鉴定机构主要隶属于各级、各类国家司法机关,鉴定人一般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仅从研究对象和司法鉴定的角度可以笼统的说,法医学研究的主要是法律行为中的客体特征,而法律精神医学不仅研究法律行为中的客体特征,还要研究法律行为中的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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