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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监督过失责任

摘要

消防安全管理人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实施者,责任重大,是消防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在实际案例中,其责任归咎比较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责任意识的形成和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不利于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基于此,本文旨在从德日刑法中的监督过失理论着手,探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刑事归责问题.犯罪过失成立中不可或缺的条件是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其核心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过失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于其注意义务,即工作中应尽的监督管理义务。消防安全管理监督过失的特殊之处在于其过失竞合的一面,在作为监督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介入了被监督者行为,没有这个因素的介入监督过失是无法成立的。被监督者在行为实施时是独立的不受监督者影响的,如果是在监督者支配、指挥下做出的行为则等于监督者直接创设了导致最后风险结果的因果关系,被监督者则更具备职务免责和期待可能性的适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监督义务的确立即法律法规、单位规章、社会常理等赋予其应尽的职责义务,凡在其范围之内的,虽不是其直接行为所导致的消防安全事故,也应负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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